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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或威胁法益是所有犯罪的本质特征,抽象危险犯也应以法益侵害所为基本判断原则。以结果无价值说为前提,对于抽象危险犯的法益侵害和犯罪成立的司法认定,可通过考虑有无法定的足以侵害法益的行为事实为标准予以间接判断。在以经验法则为标准进行司法认定时,应考虑法条背后蕴含的实质内容,综合考察刑法条文规定的各种要素和行为发生时法条要素之外的客观事实,进行全面判断。法条之外的客观要素对于犯罪成立也有重要意义。应避免出现处罚单纯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