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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4日联合向社会发布公告,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行为。
在价格方面,公告从明码标价入手,要求经营者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月饼经营者应当保证月饼质量,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月饼,严格月饼保质期,对过期、霉变月饼要及时退出市场和销毁。
在包装方面,公告要求经营者应合理包装,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便于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在搭售方面,公告规定,在月饼包装中搭售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明显超过月饼自身价格的,专用名称就不应该标示为月饼。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告公开表明政府态度,公告本身没有在现有法律框架外设定新的处罚,但违反公告援引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是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比如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价格法,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标准化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等三部门力保蚕茧市场秩序稳定
5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出特急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茧丝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切实规范蚕茧市场秩序,严格资格准入制度,确保茧丝绸行业平稳发展。
特急通知指出,预计2005年丝绸需求总体保持基本稳定,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700元,与上年持平。各地相关部门可参考上述预测价格,根据当地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在与毗邻地区充分协商与衔接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发布蚕茧收购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商务部(茧丝办)、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备案。
特急通知要求各地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格准入制度。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继续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蚕茧收购市场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第412号令已明确保留“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复审和公示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特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蚕茧的行为。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把好蚕茧收购主体准入关。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切实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农业部提出五项要求
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要求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五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农药的监管。建立“限用农药销售登记制度”,对销售的限用农药进行跟踪管理,积级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加强对混配农药的质量抽检,发现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是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对农药合理使用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的作用,加强农药使用技术的指导,建立蔬菜生产的档案记录制度,严把蔬菜生产基地的准出关。
三是严厉打击“瘦肉精”源头。加大对不合格猪源的查处力度,严查“瘦肉精”源头,加大对“瘦肉精”非法生产和使用重点地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尽快捣毁“瘦肉精”非法制售窝点,发现线索一追到底,做到没有查清“瘦肉精”来源的案件不放过。
四是加强生猪饲养的监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猪的饲养管理。同时,通过增加抽查频率、扩大检测范围、拉网式检测和跟踪检测等措施,加大对饲养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把生猪养殖产地的准出关。
五是加强生猪市场准入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生猪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场和厂挂钩,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对外调生猪的检测和监管工作,坚决阻止含“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严格控制生猪收购关,禁止收购含“瘦肉精”的生猪,严厉查处贩运含“瘦肉精”生猪的经销商贩和屠宰企业。
14种情形可申请司法救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依照新《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尤其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索赔的受害人,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已经难以为继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单位的;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4日联合向社会发布公告,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行为。
在价格方面,公告从明码标价入手,要求经营者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月饼经营者应当保证月饼质量,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月饼,严格月饼保质期,对过期、霉变月饼要及时退出市场和销毁。
在包装方面,公告要求经营者应合理包装,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便于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在搭售方面,公告规定,在月饼包装中搭售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明显超过月饼自身价格的,专用名称就不应该标示为月饼。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告公开表明政府态度,公告本身没有在现有法律框架外设定新的处罚,但违反公告援引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是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比如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价格法,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标准化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等三部门力保蚕茧市场秩序稳定
5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出特急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茧丝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切实规范蚕茧市场秩序,严格资格准入制度,确保茧丝绸行业平稳发展。
特急通知指出,预计2005年丝绸需求总体保持基本稳定,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700元,与上年持平。各地相关部门可参考上述预测价格,根据当地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在与毗邻地区充分协商与衔接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发布蚕茧收购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商务部(茧丝办)、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备案。
特急通知要求各地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格准入制度。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继续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蚕茧收购市场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第412号令已明确保留“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复审和公示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特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蚕茧的行为。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把好蚕茧收购主体准入关。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切实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农业部提出五项要求
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要求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五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农药的监管。建立“限用农药销售登记制度”,对销售的限用农药进行跟踪管理,积级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加强对混配农药的质量抽检,发现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是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对农药合理使用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的作用,加强农药使用技术的指导,建立蔬菜生产的档案记录制度,严把蔬菜生产基地的准出关。
三是严厉打击“瘦肉精”源头。加大对不合格猪源的查处力度,严查“瘦肉精”源头,加大对“瘦肉精”非法生产和使用重点地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尽快捣毁“瘦肉精”非法制售窝点,发现线索一追到底,做到没有查清“瘦肉精”来源的案件不放过。
四是加强生猪饲养的监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猪的饲养管理。同时,通过增加抽查频率、扩大检测范围、拉网式检测和跟踪检测等措施,加大对饲养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把生猪养殖产地的准出关。
五是加强生猪市场准入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生猪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场和厂挂钩,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对外调生猪的检测和监管工作,坚决阻止含“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严格控制生猪收购关,禁止收购含“瘦肉精”的生猪,严厉查处贩运含“瘦肉精”生猪的经销商贩和屠宰企业。
14种情形可申请司法救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依照新《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尤其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索赔的受害人,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已经难以为继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单位的;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