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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面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将面临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两种流转税并存的局面。营改增也将从各个方面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本次税制改革对土地增值税产生的有利影响,有效控制或规避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