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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和谐的“和谐社会”,已成为中国改革发展与和平崛起的新的关键词。那么,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其内涵和蓝图是怎样的呢?简言之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稳步发展,社会财富整体增长的大背景下,由于利益分配不平衡及不公平引发的贫富悬殊、贪污腐败等问题,导致了不同阶层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专家指出,通过政策的调整和规则的重构,我们完全能够协调各方利益,预防冲突并走向和谐。这也充分显示了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高瞻远瞩,正视现实,顺应潮流民意的非凡勇气和卓越智慧。
实现社会公正诚信,司法公正是构筑这一目标的最后一道“防线”。古往今来,老百姓为什么对清官廉吏的传闻一直津津乐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贪官污吏的憎恶,因为民众的利益受到侵害乃至身心遭受欺凌,渴望出现主持公道和正义“清官”之诉求就尤为强烈。当然,老百姓希望的“清官”,除去不贪赃外关键是不枉法:能够以民为本,剖析是非,辨明曲折,秉公执法,匡扶正义,惩恶扬善。因为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最后实施者,也是社会关系和矛盾的最权威的调节裁判者,不仅负有打击各种罪犯的职责,而且司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自由等权益息息相关,无论社会责任还是个体职责实在是“重如泰山”。试想,如果丧失了司法公正,怎么能够建设整个社会的“公正和谐”呢?
客观而论,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均能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判案,执法为民,确实体现和维护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极少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严重问题,什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屡见不鲜,还有的插手经济纠纷,替人讨债要债“吃回扣”,更有甚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无法无天,充当邪恶势力的“保护伞”,使一些无钱无势的老百姓含冤负恨。由此可见,一个社会如果丧失了司法公正,那就只能重演封建社会“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悲剧了。据媒体披露,在2004年查处的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中,竟有十几名法官知法执法犯法,且花样翻新,令人震惊。最可怕的还不在此案犯罪人数之多,而是这些人的“默契”:即无论是谁主审,从书记员到分管副院长,只要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就“利益均沾”。这种“吃案子”的“潜规则”,人人心知肚明,潜移默化毒害人性良知。在这种环境之下,如果谁敢“跳出来”清正廉明以维护司法公正,反而“从不能容”,成为所谓的“害群之马”。
历史经验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产生滥用和腐败。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权力包括司法权力的监督。如果司法机关不能树正气除歪风,必将严重损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使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大盖帽,两头翘,吃了被告吃原告”;“讨说法,打官司,不讲法理打关系”,老百姓的一些话虽然不好听,但也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一桩不公正的判案,不仅可能造成当事人一生的身心创痛,而且会波及和影响周围群众的爱恨情感,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目前在一些地方,人们有纠纷宁愿私了,或到处找“关系”,乃至请“黑社会”摆平,也不愿意“打官司”,致使一些法院受案数量呈下降趋势。这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与人们对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信心亦不无关系,甚至可能滋生一些人不自觉尊纪守法,被坏人利用的严重后果。
实现社会公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说明,在一定意义上,司法腐败更容易滋生和助长腐败。因为司法一旦腐败,人民群众就最终丧失了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手段,进而失去对国家 法律以至党和政府的信任。因此,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严防腐败,严惩腐败”,切实以“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实际行动,构筑司法公正这道社会公正的坚固防线,为建设社会和谐的“和谐社会”而不辱使命,做依法治国、勇立天地人间的现代“包公”。
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稳步发展,社会财富整体增长的大背景下,由于利益分配不平衡及不公平引发的贫富悬殊、贪污腐败等问题,导致了不同阶层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专家指出,通过政策的调整和规则的重构,我们完全能够协调各方利益,预防冲突并走向和谐。这也充分显示了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高瞻远瞩,正视现实,顺应潮流民意的非凡勇气和卓越智慧。
实现社会公正诚信,司法公正是构筑这一目标的最后一道“防线”。古往今来,老百姓为什么对清官廉吏的传闻一直津津乐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贪官污吏的憎恶,因为民众的利益受到侵害乃至身心遭受欺凌,渴望出现主持公道和正义“清官”之诉求就尤为强烈。当然,老百姓希望的“清官”,除去不贪赃外关键是不枉法:能够以民为本,剖析是非,辨明曲折,秉公执法,匡扶正义,惩恶扬善。因为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最后实施者,也是社会关系和矛盾的最权威的调节裁判者,不仅负有打击各种罪犯的职责,而且司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自由等权益息息相关,无论社会责任还是个体职责实在是“重如泰山”。试想,如果丧失了司法公正,怎么能够建设整个社会的“公正和谐”呢?
客观而论,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均能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判案,执法为民,确实体现和维护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极少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严重问题,什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屡见不鲜,还有的插手经济纠纷,替人讨债要债“吃回扣”,更有甚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无法无天,充当邪恶势力的“保护伞”,使一些无钱无势的老百姓含冤负恨。由此可见,一个社会如果丧失了司法公正,那就只能重演封建社会“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悲剧了。据媒体披露,在2004年查处的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中,竟有十几名法官知法执法犯法,且花样翻新,令人震惊。最可怕的还不在此案犯罪人数之多,而是这些人的“默契”:即无论是谁主审,从书记员到分管副院长,只要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就“利益均沾”。这种“吃案子”的“潜规则”,人人心知肚明,潜移默化毒害人性良知。在这种环境之下,如果谁敢“跳出来”清正廉明以维护司法公正,反而“从不能容”,成为所谓的“害群之马”。
历史经验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产生滥用和腐败。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权力包括司法权力的监督。如果司法机关不能树正气除歪风,必将严重损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使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大盖帽,两头翘,吃了被告吃原告”;“讨说法,打官司,不讲法理打关系”,老百姓的一些话虽然不好听,但也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一桩不公正的判案,不仅可能造成当事人一生的身心创痛,而且会波及和影响周围群众的爱恨情感,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目前在一些地方,人们有纠纷宁愿私了,或到处找“关系”,乃至请“黑社会”摆平,也不愿意“打官司”,致使一些法院受案数量呈下降趋势。这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与人们对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信心亦不无关系,甚至可能滋生一些人不自觉尊纪守法,被坏人利用的严重后果。
实现社会公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说明,在一定意义上,司法腐败更容易滋生和助长腐败。因为司法一旦腐败,人民群众就最终丧失了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手段,进而失去对国家 法律以至党和政府的信任。因此,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严防腐败,严惩腐败”,切实以“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实际行动,构筑司法公正这道社会公正的坚固防线,为建设社会和谐的“和谐社会”而不辱使命,做依法治国、勇立天地人间的现代“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