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就执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过程中,应注意的十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梯检验检验规则 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 TU8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TSG T70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 “新检规”),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 “旧检规”]同时废止。“新检规”与“旧检规”相比,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对检验机构检验的性质与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 “企业”)自检的性质给出了确切的定义,明确了各自的责任;二是增加了强制驱动电梯和无机房电梯等内容;三是在检验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结论等方面有许多差异。这就要求电梯企业、使用单位和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检验机构”)的有关人员在执行“新检规”时,必须加以注意,准确把握。
对照“新检规”和“旧检规”,结合近来的实际工作,笔者认为有关人员应注意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与企业自检的相互关系
强调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这就要求电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准确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
二、检验项目和内容的调整
“新检规”针对目前国家法律法规、电梯品种的多样化和引用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的变化,对检验项目和内容的作了相应的增删、完善和合理的安排。
1、增加的内容:主要在技术文件、机房、改造电梯的铭牌、强制驱动电梯、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玻璃门、无机房电梯、上行制动试验等方面。
2、取消的内容:主要有装箱单、部件安装图、机房地面开口、曳引轮与导向轮垂直度、曳引绳张力、导轨缝隙和台阶、缓冲器距离和偏差、噪声检测、起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振动加速度、超载运行试验等方面。
3、完善的内容:主要在机房通道及通道门、底坑设施及空间、轿顶护栏、紧急报警装置、超载保护装置、轿厢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等方面作了完善,更加与标准吻合。
三、检验项目类别的差异
“新检规”不分重要项和一般项,而是将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
四、检验方法改变
“新检规”改变以往大多由检验人员现场检验的做法,只是针对不同类别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检验方法。
1、对A、B类项目:检验机构对企业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按照“新检规”要求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确认其是否合格。而且对A类项目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对C类项目:检验机构对企业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按照“新检规”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可确认为合格;否则,应按相应的检验方法,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與自检结果进行对比,确认其是否合格。
五、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不同
1、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新检规”附件A(以下简称“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2、C类检验项目:审查判断无质疑并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3、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4、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不合格
不超过5项(含5项),并且相关单位已经履行“新检规”第十八条规定工作,或者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
称“《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
六、对现场检验的要求
1、检验条件:除“旧检规”规定的检验条件外,还增加了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的要求。
2、检验人员:除“旧检规”规定的外,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的要求。
七、对检验过程中问题的处理有所不同
“旧检规”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而 “新检规”规定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较大偏差并质疑相应单位的自检能力时,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施工、维护保养或者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受检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处理结果的《通知书》返回联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对A、B类项目进行现场验证,对C类项目对《通知书》返回联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八、对原始记录、自检报告及检验报告的保存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两个检验周期。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两个检验周期。
九、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遵守的规定变化较大
1、对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与“旧检规”相比,“新检规”仅对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按照附件A进行监督检验,其他项目定期检验。
2、对于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新检规”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仅对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按照附件A进行监督检验,其他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否则,应当按照“新检规”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对于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检和定期检验。
十、对技术文件的新增要求
1、制造资料:出厂随机文件新增制造许可证及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并能覆盖所提供电梯的参数;明确了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所应包含的内容;新增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控制柜、驱动主机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5-
格证。
2、安装资料:新增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告知单),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参数;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并明确其所所包含的内容。
3、改造、重大维修资料:新增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告知书(告知单),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参数;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并明确其所所包含的内容。
4、使用资料:要求使用单位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新装仅查验备忘录)。
参考文献
1. TSG T70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2.《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等。
作者简介:
张友春 ,男,1968年12月,大专,工程师,电梯检验师,起重机检验师,先就职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扬州分院,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研究工作。
关键词:电梯检验检验规则 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 TU8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TSG T70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 “新检规”),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 “旧检规”]同时废止。“新检规”与“旧检规”相比,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对检验机构检验的性质与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 “企业”)自检的性质给出了确切的定义,明确了各自的责任;二是增加了强制驱动电梯和无机房电梯等内容;三是在检验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结论等方面有许多差异。这就要求电梯企业、使用单位和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检验机构”)的有关人员在执行“新检规”时,必须加以注意,准确把握。
对照“新检规”和“旧检规”,结合近来的实际工作,笔者认为有关人员应注意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与企业自检的相互关系
强调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这就要求电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准确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
二、检验项目和内容的调整
“新检规”针对目前国家法律法规、电梯品种的多样化和引用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的变化,对检验项目和内容的作了相应的增删、完善和合理的安排。
1、增加的内容:主要在技术文件、机房、改造电梯的铭牌、强制驱动电梯、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玻璃门、无机房电梯、上行制动试验等方面。
2、取消的内容:主要有装箱单、部件安装图、机房地面开口、曳引轮与导向轮垂直度、曳引绳张力、导轨缝隙和台阶、缓冲器距离和偏差、噪声检测、起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振动加速度、超载运行试验等方面。
3、完善的内容:主要在机房通道及通道门、底坑设施及空间、轿顶护栏、紧急报警装置、超载保护装置、轿厢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等方面作了完善,更加与标准吻合。
三、检验项目类别的差异
“新检规”不分重要项和一般项,而是将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
四、检验方法改变
“新检规”改变以往大多由检验人员现场检验的做法,只是针对不同类别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检验方法。
1、对A、B类项目:检验机构对企业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按照“新检规”要求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确认其是否合格。而且对A类项目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对C类项目:检验机构对企业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按照“新检规”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可确认为合格;否则,应按相应的检验方法,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與自检结果进行对比,确认其是否合格。
五、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不同
1、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新检规”附件A(以下简称“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2、C类检验项目:审查判断无质疑并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3、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4、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不合格
不超过5项(含5项),并且相关单位已经履行“新检规”第十八条规定工作,或者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
称“《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
六、对现场检验的要求
1、检验条件:除“旧检规”规定的检验条件外,还增加了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的要求。
2、检验人员:除“旧检规”规定的外,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的要求。
七、对检验过程中问题的处理有所不同
“旧检规”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而 “新检规”规定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较大偏差并质疑相应单位的自检能力时,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施工、维护保养或者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受检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处理结果的《通知书》返回联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对A、B类项目进行现场验证,对C类项目对《通知书》返回联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八、对原始记录、自检报告及检验报告的保存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两个检验周期。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两个检验周期。
九、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遵守的规定变化较大
1、对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与“旧检规”相比,“新检规”仅对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按照附件A进行监督检验,其他项目定期检验。
2、对于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新检规”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仅对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按照附件A进行监督检验,其他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否则,应当按照“新检规”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对于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检和定期检验。
十、对技术文件的新增要求
1、制造资料:出厂随机文件新增制造许可证及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并能覆盖所提供电梯的参数;明确了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所应包含的内容;新增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控制柜、驱动主机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5-
格证。
2、安装资料:新增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告知单),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参数;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并明确其所所包含的内容。
3、改造、重大维修资料:新增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告知书(告知单),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参数;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并明确其所所包含的内容。
4、使用资料:要求使用单位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新装仅查验备忘录)。
参考文献
1. TSG T70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2.《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等。
作者简介:
张友春 ,男,1968年12月,大专,工程师,电梯检验师,起重机检验师,先就职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扬州分院,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