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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暂行办法》对适用范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出资企业的职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价格,以及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此外,该办法还对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