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介绍
2007年4月10日,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对某汽车修理厂进行检查。在检查该厂的维修台帐记录时,执法人员发现2007年3月3日该厂对一辆北斗星小轿车进行发动机换缸修理,收取车主茅某费用2800元,建立了修理档案,但未实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经调查取证,该处认定该修理厂对北斗星小轿车的修理为总成修理,该修理厂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执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该维修企业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分析
1.案件焦点
该修理厂对北斗星小轿车的发动机进行的维修是否属于总成修理。
2.学理知识
(1)总成修理的概念
总成修理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总成修理的作业方式
旧车大修,即某辆汽车的总成修竣后仍装在原车上,汽车同时停厂等待;
总成互换大修,将预先修竣或新购置的总成,换装到汽车上,然后对换下的总成进行大修,以备下次替换用。
(3)总成大修的送修标志
发动机总成:汽缸磨损,圆柱度达到0.175~0.250毫米或圆度达到0.050~0.063毫米(以磨损量最大的一个汽缸为准);最大功率或汽缸压力较标准降低25%以上;燃料和润滑油的消耗量显著增加。
车架总成:车架断裂、锈蚀、弯曲、扭曲变形逾限,大部分铆钉松动或铆钉孔磨损,必须拆卸其他总成后才能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
变速器总成:壳体变形、破裂,轴承孔磨损逾限,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损坏,需要彻底修复。
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损逾限,减速器齿轮恶性磨损,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前桥总成:前轴裂纹、变形,主销承孔磨损逾限,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货车车身总成:驾驶室锈蚀、变形严重、破裂,或货厢纵、横梁腐朽,底板、栏板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3.本案争议与分歧意见
(1)第一种意见:此次维修不属于总成修理。
该修理厂对茅某的北斗星小轿车的发动机进行的维修是发动机的专项修理,不属于汽车总成修理,所以没有必要实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2)第二种意见:此次维修属于总成修理。
根据修理结算单记录,此次修理发动机过程中一共更换了29项近50件相关配件,合计收取材料费1518元整,其中对发动机汽缸换缸的修理,属于发动机总成修理,因此,应当实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4.本案分析
结合上述学理知识,本案中,该车发动机汽缸磨损已达到大修规定极限,修理厂也对发动机进行换缸,属于总成互换大修。应当实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而该修理厂没有实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也没有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激增,机动车维修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着力解决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营造透明的机动车维修消费环境,保障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落实机动车维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建议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维修作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的监督和检查,尤其是加强维修合同、检验单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管理。
维修合同、检验单既是机动车的“健康档案”,又是机动车的“病历”,可以让维修技术人员了解机动车的“病史”,避免故障越修越多的尴尬;避免信誉不好的维修经营者乱诊断、乱收费,把不该换的零件换掉,该修理的却没有修理好。同时,合同作为维权的法定依据,更加有利于保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
附文:法律适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