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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构建一个公平社会,必然需要一个公平合理的诉讼机制;鉴于诉讼机制是一项非常昂贵的纠纷解决机制,因而合理的诉讼费分担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虽然近年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然而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诉讼费先退再收规则,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及法院所预收诉讼费的主要构成等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明显有“劫贫济富”之嫌。本文主要从法律经济学分析及实证分析两方面对该规则存在的问题及补正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