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户长沙居民告赢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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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山傍水的长沙凤凰山庄,在2010年春天经历了一场民与官、私人物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
  
   “原告,李××,住长沙市岳麓区××村×号;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剑飞。原告胜诉!”2010年3月26日,长沙市岳麓区桃子湖畔凤凰山庄的27户居民,都收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这样一个振奋人心的判决结果。这意味着他们不用为了给“大学生生活配套服务区”腾地方,而提前59年交出手里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了。回想起半年多时间以来,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与政府对薄公堂,凤凰山庄的居民们无不感慨万千。
  
  “土地收回决定”起波澜
  
  修建于2000年的凤凰山庄小区,位于长沙市岳麓山下的桃子湖畔,依山傍水,风景优美。小区一共有两栋5层高的楼房,35户住户大部分是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的教师。
  在这里居住多年,业主们每天可以爬岳麓山呼吸新鲜空气,沿桃子湖悠闲地散步,享受青山绿水之美。然而,2009年2月,长沙市政府的一纸“土地收回决定”,打破了他们的平静生活。
  当月,长沙市开展了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天马山景区综合整治工作。2月2日,市政府发出“土地收回决定”,收回岳麓区风景名胜区天马山景区范围内湖南大学等43家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凤凰山庄在内。
  尽管这份“土地收回决定”只是刊登在2月6日的《长沙晚报》上,并未送达业主手中,但这丝毫没有影响政府的拆迁进度。5月6日,拿到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许可证”的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管理局,马上成立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指挥部,通知业主搬迁。在凤凰山庄大多数业主还对拆迁的合法性表示质疑时,综合整治指挥部已在附近开始了拆迁行动。拆迁队还将宣传整治行动的高音广播对着凤凰山庄小区,引起业主反感。
  为迫使凤凰山庄的业主早日签订拆迁协议,拆迁队工作人员多次深夜敲门打扰住户,惊扰了住户家中患病的老人和温习功课的孩子。拆迁队工作人员还与业主发生冲突,有住户的门窗被砸烂了。
  迫于压力,有4户业主签订了拆迁协议。
  在凤凰山庄的业主看来,依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要求,城市公园每公顷允许30~200人的容量,整治区域内的天马山、凤凰山合计共有八公顷多的面积,而凤凰山庄人口不足200人,山庄业主不迁出,并没有违反编制规范要求。
  6月30日,针对凤凰山庄业主提出的疑问,长沙市政府组织了一场答复会,召集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答复。长沙市规划局指出,小区建筑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规划保留的依据。因为“总体规划”在小区规划审批之后已批准,拆迁该小区,从规划编制上是合法的。但大多数业主认为,这样的答复不能让他们信服,不同意市政府的拆迁决定。
  2009年7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天马景区综合整治规划》正式编制完成,凤凰山庄所在区域被纳入将来的“大学生生活服务区”,确定拆除。这一新的规划,再次使矛盾白热化——是政府利用公共管理职能与民争利?还是凤凰山庄居民自恃先到先得,不顾公共利益而胡搅蛮缠?
  冷静之后,凤凰山庄没有签定拆迁协议的31户业主中,有27户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将政府告上法庭
  
  用法律维权并非易事,因对手是市政府。为此,业主们经过充分讨论,找出了市政府“土地收回决定”中的3个法律漏洞:1、“决定”中提到“43家单位”,但没有说明具体单位名称,凤凰山庄的业主没有收到这个决定;2、“决定”中讲“以长沙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号与××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但这两个成果皆未公布,无法查证;3、拆迁之前,没有按规定给予土地使用人以相应补偿,没有提前6个月进行公告和通知业主,没有组织有业主参加的论证和听证会,这在行政程序上属于违法。
  找到了起诉的充足理由后,业主们开始搜集相关证据:拆迁办发出的公告、指挥部的行动、拆迁队的作为和市政府的答复会录音等。
  一切准备工作做好后,27户业主委托代理律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写好了起诉状,请求法院根据以上诉请,判决确认被告长沙市政府的“收地决定”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具效力。
  2009年8月31日,在原告经过多次来回奔波,补足了相关证据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受理了这起民告官行政诉讼案。
  收到起诉书后,被告长沙市政府要求延期举证时间。2009年12月25日,被告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010年1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将凤凰山庄27户业主分别起诉长沙市政府土地行政决定的案件合并开审。
  由于这是一起民告官案,且案件涉及到市政府的拆迁问题,前来旁听的市民和媒体较多。为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意安排了一个有四五十个座位的大法庭,并增加了一些临时座位。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说,被告所属的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指挥部工作人员虽然出示了“土地收回决定”,但该“决定”内容模糊、语义不明,既没有具体说明所涉及的单位和业主,也没有依法告之和送达凤凰山庄各位业主手中,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的“土地收回决定”无效。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市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为了提升城市品位、保护生态和改善群众生活条件的需要,所作出的“土地收回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收回决定”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其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法相悖,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就长沙市政府拆迁令程序合法与否,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政府输了 权利赢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凤凰山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分户登记至包括原告在内的35户住户名下,原告属于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收回决定”的相对行政人,但被告在作出“土地收回决定”前,没有单独书面告知原告,也没有将“土地收回决定”直接送达给原告,因此“土地收回决定”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方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为了提升城市品位、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群众生活条件,但这并不能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其证言不予采纳。
  2010年3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确认长沙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收回凤凰山庄27户居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无效。
  一审判决结束后,被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这意味着,原告已经赢了这场官司。3月2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判决结果分别送给27位原告和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
  至此,一场官与民、私人物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尘埃落定。
  “胜诉的结果是我们始料未及的。”一名凤凰山庄业主感慨。在众多律师、规划界人士看来,这场官司的胜诉也出乎意料。但这个結果,让大家有个共同的看法,那就是《物权法》在长沙跨出了一大步,政府如何依法行政不能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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