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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所具有的防止行政恣意和保证理性选择的特点,正好解决了行政合同不对等性可能带来的失控问题。因此,对行政合同进行程序控制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着眼于行政合同程序的特殊性,对行政合同程序的特殊法律原则和制度以及一般程序原则和制度在行政合同领域的新的内涵,进行了论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