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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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法典》唯一新增的有名合同,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备受司法实务界关注,各方当事人的基础权利义务自然成为讨论的基础性命题.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保理商在审核义务方面也应有别于其他普通商事主体,但是《民法典》并未对保理商应负何种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审判可直接依据的“点对点”法律条文缺失.实务界沿用多年的习惯性做法,倾向于参照应收账款质押模式认定保理商的义务外延,但这两种法律关系实质并不相同,相似的标准并不能解决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以法律沿革与司法实践为基础,明晰保理商义务内涵,有利于促进保理合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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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企业合规与企业拯救法律研究所;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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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法典》唯一新增的有名合同,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备受司法实务界关注,各方当事人的基础权利义务自然成为讨论的基础性命题.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保理商在审核义务方面也应有别于其他普通商事主体,但是《民法典》并未对保理商应负何种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审判可直接依据的“点对点”法律条文缺失.实务界沿用多年的习惯性做法,倾向于参照应收账款质押模式认定保理商的义务外延,但这两种法律关系实质并不相同,相似的标准并不能解决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以法律沿革与司法实践为基础,明晰保理商义务内涵,有利于促进保理合同纠纷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也有利于通过司法审判形成规则指引,促进保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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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不说理、说理简单是司法裁判被诟病已久的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为裁判说理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然而,受实证主义法律思维的影响,民事诉讼中规则崇拜主义、诉讼竞技主义倾向使得裁判者对于规则以外的核心价值观有着天然的直觉鸿沟;同时受制于积极法民关系的现状,裁判者对于关涉道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往往表现出趋利避害心理态度;加之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误解,司法实务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常呈现说理保守、刻意说理、混乱说理的无奈现状.因此,对于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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