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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各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附件: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一九九六年一月立日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第一条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应当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通知10天后,经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从接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