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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