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量刑活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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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量刑,是指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在遵照刑法的基础上,找出犯罪事实并定罪,应依法作出决定,进行刑事判决。只有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才能得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使其发挥威力,从而能够使国家法律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否则,就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和法院判决的尊严。
  关键词 司法改革 量刑程序 量刑规范化
  作者简介:杨菁郁,辽宁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21-02
  量刑是一种司法制度,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执行。中国是制定法国家,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上讲,应当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中实行统一的定罪量刑制度,如果没有具体的量刑程序,就将导致许多问题。
  一、我国量刑活动存在的问题
  根据调查,一些地区刑事案件的判决,因纠正原判适用法律以及量刑不当或是公诉人提起抗诉、自诉人提起上诉而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改判案件占绝大多数。在定罪量刑中可以看出,量刑偏差则更为突出。据报道,辽宁省抚顺县一农民故意伤害他人致死一案,先后两个量刑结果分别为5年和15年。 辽宁省盖县的陈戈等12名流氓罪犯,欺男霸女,横行乡里,强奸、侮辱女青年50多名,一审仅判处主犯有期徒刑1年半,二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两个判决得结果竟相差18年半,这无法不让人深思量刑的问题。
  (一)立法原因导致量刑不均衡
  首先,我国刑法法定刑中多数罪种的量刑档次幅度过大。其次,我国刑法法定刑设置幅度大,空间大,刑种多。实践中如果出现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判决结果就会发生变化。 例如,犯罪分子连杀几个人后自首,并且又同时具备重大的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即低于9年。恐怕这个结果,无论是法官或者受害者、社会都是难以接受的。应该说,这一判决结果对社会的损害是巨大的,无形的。人们再也不会相信,依靠国家的力量可以惩治犯罪,并且这样的结果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严重的是,这样的判决,甚至这种立法会使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逐渐瓦解,最终阻碍法律事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控、辩、审三方在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诉方易忽略酌定量刑情节
  公诉方在量刑阶段会以说服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为公诉目标,因此在量刑建议的过程中往往没有站在被告人的角度进行考虑,常常提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而非那些有利的。更为常见的是,法定量刑情节更容易得到检察官的关注,反而把那些可能为被告人带来一线生机的酌定量刑情节抛之脑后。这一点在自首、立功、从犯等中体现的更为明显,这些经常需要由被告方自行提出来。
  2.辩护律师并未有效参与量刑程序
  在定罪这个问题上,控方具有压倒性的优势,辩护律师在很多情况下都难以提出新的量刑证据。更为严峻的是,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方面,往往更倾向于控方,为公诉方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时间来就量刑情节是否成立进行辩论。由此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很难说服法庭接受新的量刑情节,并且也不能对提出的量刑意见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更难以对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提出强烈反驳建议和质疑。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一直以来,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十分严峻,并且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在庭审中,控方与辩方往往难以就量刑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意见,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反复纠缠于定罪的问题。由此导致了在这些案件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辩护不充分的问题。
  二、规范量刑活动的意义
  (一)有助于解决当前刑事审判中出现的问题
  1.使公诉人和辩护人积极充分参与量刑过程
  通过量刑程序的改革,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积极充分地参与到量刑过程中来,从而能够更加充分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一经控方提出,辩方就能够有效地开展量刑答辩,纠正控方在量刑建议上的不合理,也就自然会提高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辩护人可以指出公诉人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适格的刑期,从而使控方和辩方在量刑过程中更加积极和充分地参与。
  2.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通过规范量刑活动,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量刑证据的把握。在我国有关的《证据规定》中规定了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除审查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外,对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及被告人平时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也需重点审查。另外还规定了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因此规范量刑活动可以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减少刑事审判的上诉率、抗诉率和信访率,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3.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权威
  量刑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在量刑过程中使一切透明化、公开化,使一切所谓的“暗箱操作”都不复存在。量刑规范能够使公开审判这一重要刑法原则得以贯彻,提高审判质量,使得审判结果能够更加令人信服,从而提高司法活动在国民心中的权威及其公信力。
  (二)有助于实现刑罚公正的内在要求
  1.使量刑结果均衡
  随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其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评判标准,也不仅仅局限于定罪是否正确,也包括被告人的量刑的公正性。因此,量刑程序的适用可以很好的使量刑结果均衡,不会出现量刑结果的畸高畸低,尽量使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的裁判结果也相同或者相近。
  2.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规范量刑活动可以使不同的被告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有一个客观的统一基准,这不仅体现了量刑的公正性,而且还可以降低对个别法官的主观因素对量刑的影响,最重要的是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使各方当事人更加信服量刑裁判结果
  通过量刑建议的提出,控辩双方对于量刑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量刑辩论的过程,使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更准确的了解定罪和量刑的依据,使案件的审判更加公开、透明,从程序上保证了在“阳光下”量刑的进行,使公民对判决更加信服,有利于减少在案件的定罪量刑上公民的怀疑,减少当事人因量刑不满而出现的上访。并且在规范量刑的过程中,在判决书中加强对量刑结果产生的说理会使各方当事人对量刑结果的产生依据有直观了解,从而信服量刑结果。
  (三)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规范量刑活动还具有提高审判效率的价值。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各类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犯罪事实后,庭审将主要集中在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的证据,质证和辩论的问题。尤其是在基层法院,许多案情简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运用可以大大地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从而有效减轻基层法院案件超负荷的矛盾。
  三、规范我国量刑活动的具体设想
  (一)加强立法对量刑活动的规范
  立法的不全面与失误是导致量刑失衡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而在现行刑法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一个量刑档次的罪名就多达30多个。由于刑度过宽、弹性过大,其结果就会导致程度不一的量刑。“不同的刑种在严厉性上应该有轻重等级之分,呈现出鲜明的层次性;相邻的刑种在严厉性上应该上下衔接不留空挡,便于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将不可用数额衡量危害结果的犯罪,如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定的更为宽泛一些;而对于盗窃罪、贩毒罪等可以用数额衡量犯罪后果的量刑起点定的更为窄一些,这样就既可以防止司法权滥用,又可以全面评价个案的实际情况。
  (二)推动控辩审三方在量刑活动上的改革
  1. 律师应当开展独立的量刑辩护
  一直以来,我国的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并没有把自己放到一个准确的位置上。大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都为了所谓的诉讼目标,所谓的成功而忽略了在庭审中律师应当有的独立辩护地位。
  对于案件是否存在某一法定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应当该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结合案件中的事实情况,作出准确并独立的判断,为被告人争取更多其合法的权益。
  2. 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
  除去法定量刑情节之外, 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各种直接影响着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特殊量刑因素。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这些量刑因素提出适当的建议,特别是酌定量刑情节。在对案件全面客观地审查之后,检察机关应当对于酌定量刑情节给予更多的重视和关注,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3. 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规范
  实践证明,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自由裁量权都是必不可少的,不能完全排除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它。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我们必须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使“量刑自由裁量权”按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量刑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标准,及自由裁量权的固有属性,合于量刑规律地运行。因此应当正确对待、妥善处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不断的规范化,从而使我国的量刑活动更加规范。
  四、结语
  量刑是一项系统工程,这是一项适用法律的活动,也是一项社会活动。法官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不仅仅只考虑到犯罪事实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掺杂着法官的个人因素、社会舆论、司法环境等诸多的因素。
  总之,我国的量刑改革仍然处在探索和试点阶段,我们必须抓住机遇,建立完善的量刑制度,建立公正,可信,有说服力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法治进程。
  注释:
  张佑相.一起重罪轻判案件纠正的始末.人民司法.1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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