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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庭前证据交换又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促进司法活动实现真正公正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由于我国职权主义模式的制约、诉讼参加人争讼观念的局限、证据交换的发动机制不够完善、违反证据交换的制裁不够有力等意志因素和程序因素,使得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审判机制中变成一种虚设,更在审判程序中变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