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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总局官网显示,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结合近年来总局职责调整和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总局对现行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0号)进行了全面修改,起草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86。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nrta.gov.cn。3.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
《关于〈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显示,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章节结构体例进行了调整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章节结构体例上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行了如下调整:将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从原规定的总则中独立出来,作为第二章专门作出规定;增加了第三章一般规定的内容;将原规定中各自独立成章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作为三节,合并成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执行的有关规定作为第五章内容,将原规定中第五章行政处罚备案程序的内容调整至其他章节。调整后的结构体例在逻辑上更清晰、更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
总局对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原规定的相应内容进行了及时修改,如规定了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删除了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依据的规定;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增加了回避制度有关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和适用规则;增加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内容等。
(三)結合广电总局工作实际进行了调整细化
根据广电总局近年来的职责调整,在《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不再包含电影行政处罚的规定。在管辖相关章节中,根据网络视听领域案件特点,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及其延长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听证程序的条件、程序、延期、中止和终止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等。
总局官网显示,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结合近年来总局职责调整和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总局对现行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0号)进行了全面修改,起草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86。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nrta.gov.cn。3.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
《关于〈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显示,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章节结构体例进行了调整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章节结构体例上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行了如下调整:将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从原规定的总则中独立出来,作为第二章专门作出规定;增加了第三章一般规定的内容;将原规定中各自独立成章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作为三节,合并成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执行的有关规定作为第五章内容,将原规定中第五章行政处罚备案程序的内容调整至其他章节。调整后的结构体例在逻辑上更清晰、更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
总局对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原规定的相应内容进行了及时修改,如规定了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删除了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依据的规定;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增加了回避制度有关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和适用规则;增加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内容等。
(三)結合广电总局工作实际进行了调整细化
根据广电总局近年来的职责调整,在《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不再包含电影行政处罚的规定。在管辖相关章节中,根据网络视听领域案件特点,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及其延长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听证程序的条件、程序、延期、中止和终止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