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在拷问我们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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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道德和法律本来是调控人们行为的两种手段。在调控方式上一个侧重于人的外部行为,另一个侧重于人的内心世界,二者之间没有根本的矛盾,它们相辅相承,互为条件共同构成了维系和谐稳定社会关系的两大支柱,但是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事件的频发比如彭宇一案,药家鑫事件,以及最近的小悦悦事件,都在不断质疑,是我们道德出了问题,还是我们法律出了问题。本文从法律和道德为突破口,透过小悦悦等一系列事件,力求深层次的把握其原因,并对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思考建议。
  关键词:道德:社会责任感;社会救助行为;法律的阻却性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1)04—104—03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在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辆从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0时32分离世。
  这一事件引起全国各类媒体及群众广泛讨论,涉及了诸多社会问题。让我们感到痛心的就是人们道德的沦丧。这样的事,对于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来说算不了什么;对于整天忙忙碌碌为生计奔波的百姓来说,充其量也许只是茶余饭后的谈资。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来说,静下心来站到一定角度去思考,它无疑折射出一个重要的法理问题: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是不是忽略了道德建设,或者说道德的建设是不是被法制建设阻却了。这是一个很宽泛的法理问题,我们把这个问题再进一步细化,其含义为人们道德支配着的人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救助行为,由于道德建设被忽略,它使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救助行为被弱化,而法律作为公平正义以及社会救济领域的看门神由于本身的僵硬死板或者说本身就在完善进程当中,阻却了本来就被弱化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救助行为进入到法律所鼓励进入的领域。为了更进一步表达这个社会问题,我用一个图表给大家说明:
  


  以下,我从三部分给大家解析这个社会问题。
  一、道德的内涵和属性与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救助行为的关系
  关于道德的内涵很多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如:道德作为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他根源于“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取自己的伦理观念。”“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合。”“道德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所维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我认为道德的内涵应该是很宽泛不确定的,为什么说宽泛不确定,是因为我们很难用一个确定的标准去衡量,这可能受到其属性的影响,因为道德有很多属性比如民族性、物质制约性等等。在这里我重点谈一谈道德的可塑性,什么是可塑性,顾名思义是道德可以塑造,所谓可以靼造,我认为可以通过后天的教育,人为的培养形成。
  既然道德可以塑造,那么其结果可能有两种:其一、在塑造的程度上,有些人通过塑造道德水准相当高,有些人通过塑造道德水准相对较低。其二、在塑造的持续上,有些人通过一段时间的塑造道德水准相当高,但没有持续塑造,一段时间道德水准就会相对下降。而道德又在支配着人的社会责任感和人的社会救助行为,受到道德的塑造性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那么人们所表现出来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救助行为各有不同,千差万别不难理解。
  二、法律在某些社会调整领域的僵硬与死板
  为什么说法律在某些社会调整领域的僵硬与死板是因为法律在调控社会领域的诸多方面表现出很多的局限性。比如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本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法的制定和实施受到人的因素的影响以及受到外部条件的影响等等。这些都是法的局限性的体现。
  这种局限性是固有的有一定的历史根源的。在中国古代,一个人能否被别人尊重和服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权势而不在于他的品德和智慧。反之,有权有势的人自然是品德兼具的人,如韩非要求:“夫冠虽贱,头必戴之;屨虽贵,足必履之。”意思是帽子再破也不能穿在脚上,鞋子再也不能戴在头上。《墨子·尚同》要求:“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意思是统治者再不好,也要服从不能反抗。在古代西方“古代西亚地区,法典往往是由苏美尔、巴比伦、亚述以及赫梯的统治者制定和发布的,虽也宣扬‘神权至上’但更多的是颂扬君主自己的丰功伟绩,目的在于炫耀君王对公正和真理的关心,以获得不朽的英明,获得诸神的眷顾,所以法典流露的是‘唯我独尊’、‘我即王法,的恣肆与傲慢。”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法的这种局限性是有历史根源的,不论在那个时期都会在他所制定的法律体现出来。既然这种局限性在任何时候都存在,我们就不能刻意去规避它,而应正确的对待它,找到正确的方式和方法去处理解决它。
  三、法律有阻却性的方式
  法律的僵硬与死板等局限性,它必然阻却着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救助行为进入到法律所鼓励进入的社会领域,它是怎样阻却的呢?我认为法律的阻却性是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这两个层次不断的从理论和现实两个领域来阻碍着社会责任感和人的社会救助行为进入到法律所鼓励进入的社会领域。以下我们将分析这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在立法方面的阻却性。其一、我们知道法的制定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换句话说,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既然是由统治阶级来制定,那么统治阶级内部包括立法者是否能达到相同的道德水准,对同一事物,对同一部法律的制定是否能达到相同的认识水平,我认为这是很困难的,借用马克思一句话“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体,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社会关系是因人而异的,所以道德水准和认识水平也是不同的,这必然会造成一部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就会给自己的阻却性埋下了不可规避的根源,在日后的执法司法当中就会表现出来,阻却着人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救助行为。其二、立法是一门技术要求很高的行为,任何国家在立法活动中都强调和重视立法的技术性,尤其是现当代,如果没有合理的技术支撑,立法就缺乏科学性、稳定性,就会有很多弊端。但是合理的立法技术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是需要不断更新的,现在看来似乎合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会变得不合理,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某些立法技术可能在市场经济时代就不怎么管用了。第二层次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的阻却性。其一、在主体方面,由于法律的僵硬与死板再加上执法和司法主体在道德水准上的不同,他们面对着执法和司法的相对方,其处理结果也是有很大差别的,最终获得的社会效果也是不一样 的,这种不同的社会效果又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行为,例如彭宇案中,好心的彭宇将老人扶起来却受到不公正的判决,使彭宇好心没好报,无故受害。这使人们认为好心得来的似乎并不是好报,反而极有可能是恶报,其结果将会造成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救济行为的弱化。因此执法和司法主体在法律的僵硬与死板的前提下,道德水准的不同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救助行为。其二、执法和司法在形式合法性和内容合理性选择方面。执法和司法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将纸上的法律现实化、生活化。将纸上的法律运用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有些现实的行为合乎纸上的法律但和生活理性不一致。例如城管驱赶小摊小贩,但大多数普通百姓比较反感甚至比较痛恨,原因在于它和生活的理性相冲突,因为人们眼中小摊小贩是为生活所迫不得以才这样做的,城管驱赶小摊小贩类似有点砸人饭碗,断人活路的感觉,让人很难容忍,很难接受。再例如药家鑫一案,虽然在程序上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和我国目前所认同的社会理性不相符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这使人们认为如此恶劣的杀人行为,却没受到法律的相应责难,其社会影响对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是不利的,还会波及人们对法律信仰的脆弱现状,最终再审,执行原一审歹巴刑立即执行。因此执法和司法在程序性与理性的选择方面,也会阻却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救助行为。
  综上,我们对道德的内涵和属性与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救助行为的关系,法律的僵硬死板等固有局限,以及法律的阻却性做了逐一分析,那么,以下对怎样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提出一些思考建议。
  其一,“人类社会的道德规则的存在和法律规则的存在理由和原因在于,人类实际上并不仅由两人所组成,并且人们也并不完全受自利心的控制和支配——良心和理性永远是照耀着人类前进的神明之灯。”良心和理性对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道德具有可塑性,因此我們是不是可以通过良心和理性来不断塑造着道德的形成呢?在塑造的方式上我们是不是既要通过学校教育,又要通过社会教育呢?我认为学校教育应该是最重要的,因为它对一个人的道德启蒙、人格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对道德塑造的程度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教育对道德塑造的持续性方面也不能忽视,因为学校教育是有限的,人们不可能永远在校园里接受学校教育,一旦进入社会,如果不能接受国家提供的社会教育,再受到道德的持续性影响下,人们在校园接受的道德教育很快就会土崩瓦解。
  通过道德的塑造要形成什么?我认为要形成一种责任,培养一种责任意识。“一种行为只有出于责任,以责任为动机,才有道德价值。仅仅是其结果合乎责任与责任的戒律相符合,而以爱好和其他什么个人目的为动机的行为,无多大道德价值,甚至完全没有道德价值。”“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因此只有形成了这种责任意识,才能更好的支配着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救助行为。
  其二,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尽量刻服法律的僵硬与死板,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鼓励人们积极的从事社会救济行为。对那些在紧要关头有能力从事道德行为,而不作为的一些人,“当(S.)坐在机场瞭望塔内看见牺牲着(v.)走进飞机发动涡流中去时却怠予警告:这不管我的事。结果导致v.死亡;甲板上之s见V.失足落水将死而不肯抛下就在身边的救生圈”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来追究他们的责任,在此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法律,例如美国佛蒙特州制定《帮助临检者责任法》,该法规定“当人们知道他人面临严重的人身危险时,而且没有相同地位的人可帮助而不具危险或没有特定义务人对此负责,此时应给予帮助,除非已有别人给予帮助或关心,否则处以100元一下罚款。”德国制定的《德国刑法》第330条C款规定:“在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灾变时,对于有救助必要之人,以当时有可能加以救助,特别是对于自己并无显著之危险,且不致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为救助者,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
  总之,我们只有通过不断的塑造我们的道德水准,尽量克服法律固有的局限性,才能真正挽回不断下降的国民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救助行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断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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