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如何贯彻执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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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基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93条的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要改变工作思想理念;要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审查主体,在启动程序、审查期限、方式、内容和标准方面加以详细规范,制度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新刑事诉讼法中该程序的顺利,更好的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刑事司法精神。
  [关键词]检察机关 羁押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93条增加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彰显了国家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人文关怀,为规范羁押行为提供了法制保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更好的司法救济途径。鉴于该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较笼统的阐述,目前还没有相关配套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因此,笔者就目前情况下,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谈几点想法。
  一、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思想理念
  羁押犯罪嫌疑人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根本目的是确保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本质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手段,但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大部分都是“一押(捕)到底”。因此,如何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将“一押(捕)到底”刑事诉讼程序的常态扭转过来,需要我们公检法司等执法人员转变办案方式、观念,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牢固树立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理念。
  二、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审查主体
  第93条只赋于检察机关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权利,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内部由哪一部门承担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因此,是由侦监、公诉还是监所哪个部门来执行该项审查工作说法不一。笔者建议由侦监部门负责,如有驻羁押场的检察机关,可以由侦监与监所两个部门共同负责。一侦监部门是负责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逮捕即继续羁押的专职部门,而且侦监部门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状况都十分清楚,由侦监部门继续审查,可缩短审查时间,节约司法资源;二侦监部门与监所部门配合,侦监部门进行书面审查案件的同时,可以监所部门配合,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是否适合继续羁押,尤其是案件进入诉讼及审查程序后能更全面审查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三公诉部门有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的权利,无需行使该建议权。可以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三、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制度
  (1)启动程序。检察机关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逮捕时,工作方式有两种,一是被动审查即侦查部门的报送,这是最主要的工作方式;二是主动审查即立案监督或纠正漏捕。笔者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可以参照上述方式,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但以主动审查为主为常态,加以被动审查相辅。首先制定主动启动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审查工作程序,这可保证正常开展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然后结合当事人(或家属、代理人等人员)或者相关单位机构的申请,来不定期启动审查工作,这样主动与被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可相互配合更好的开展该项工作。
  (2)审查期限。大多数人的建议以一个月定期开展一次,笔者同意定该审查期限,一旦确定逮捕后,从维护法律统一、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没有特殊情形不应进行变更,尤其不宜在做出决定后短期内就进行变更,一个月的期限既保证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权威性,也体现了审查逮捕的慎重性。同时结合接受相关人员或机关的申请适时进行不定期相配全,灵活开展审查逮捕必要性的工作。
  (3)审查方式。笔者建议尽量与相关人员和单位沟通,不宜无限扩大。如轻伤害、盗窃案,只需听取双方当事人(或家属)的意见即可;但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可能引发上访等案件,则需与相关部门沟通,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慎重决定。当然,遇到一些特殊案件,在必要时,也可以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亲属、所在单位、村居等意见,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
  (4)审查内容。羁押犯罪嫌疑人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防止社会危害性,因此如何审查是否应当继续羁押,在能够约束犯罪嫌疑人并保证其随时到案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应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如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捕后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谅解,是否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继续羁押,有没有急需犯罪嫌疑人本人抚养、照顾的直系亲属等。
  (5)审查标准。笔者建议同样可以参照逮捕的适用条件同时辅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变化;案件的犯罪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主体状况;以及是否有监护帮教的条件适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等情况。根据案件的审查实践,笔者建议如下情况可以变更羁押状态,一是法律法规、证据方面发生变化。即逮捕后继续侦查中提取到了新的证据或证据出现严重违法,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可能不成立刑事案或成轻刑事犯罪案件;还有就是逮捕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司法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是轻刑事案件的;二是案件本属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如交通肇事、轻伤害、盗窃等案,在逮捕后又出现了新的从轻情节,如赔偿到位、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或家属)谅解;三是逮捕后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适于羁押的疾病或症状情况;四是出现其他特殊情况,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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