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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应根据刑法的立法本意,运用法理学对其做出科学的界定。从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挪出人和使用人的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等角度看,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应理解为:“个人”是指挪出人.“使用”包括本人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本人间接使用又包括给其它个人和单位具体使用。“使用”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它包括占有公款打算使用但还没有使用、使用预备、已经实际使用.且有一个共同的基础:个人占有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