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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总83条,是指导全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的操作宝典。其中第27条关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规定,第17条第三款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第2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第64条关于法官判断证据的原则作出了规定。本文通过对全國十佳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處長賴蓉蓉作出的南昌市检察院洪检民监字[2016]3号与洪检民监字[2016]4号《不支持申请决定书》的解剖,显示江西省司法系统四级司法监督裁判在民事诉讼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举证责任、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