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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简述我国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发展历程,认为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接着,简述了美国和香港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认为其审议或者审批的职能以及相关的机构设置值得借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初步设想:①确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法人地位;②优化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结构;③扩大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职权;④增加规划救济途径;⑤提高委员代表利益的均衡性;⑥建立合理的议事制度;⑦夯实监督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