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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是股东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当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时,公司应当及时行使诉权,恢复公司的损失。但是,如果公司大股东、董事或经营管理层本身就是公司利益的侵害人,或与侵害人狼狈为奸,则势必造成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从而间接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而使中小股东加强对公司权益的保护和监管的问题有了法律保障。通过广大股东参与监控的法律机制,来保证公司经营机构的合法运作,本文就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