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在法学第二课堂教学中,要引导学生从当地民众的实际生活出发,尤其要注重从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找到与国家法的契合点,将国家法与习惯法完美结合,总结出法律宣传的材料利用寒暑假进行法律宣传,既调动学生的学习和实践积极性,又为当地培养更多实用的法律人才,加快依法治国进程。
关键词: 法学 第二课堂教学 法治宣传员
为了推进依法治疆、依法治国进程,在法学第二课堂教学中要注重引导学生结合当地民众的生活实践特别是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法治宣传,因民众和学生对此较熟悉,效果较好。
一、法学第二课堂中将法律与习惯法结合的必要性分析
在新疆民族地区的法治化进程中要充分发挥穆斯林习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有以下几方面考量。
第一,正当的宗教教义和穆斯林习惯法是遏制极端宗教势力、打击暴恐犯罪的有力武器。新疆农牧民普遍信仰伊斯兰教,宗教习惯法在规范人们行为、化解民众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正能量。从新疆反恐维稳的现状看,境内外三股势力打着宗教的幌子,愚弄、控制、驱使信教群众,不断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因此,新疆农村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让群众懂法守法以增强其自觉抵制极端宗教的能力,进而利用法律打击极端宗教。从正当的宗教教义、习惯法入手才能揭穿极端宗教的伪宗教外衣,让信教群众看清他们反人类的丑恶嘴脸,与其划清界限。
第二,穆斯林习惯法在新疆农村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深厚的宗教情结。尽管群众对伊斯兰教的宗教仪式的重视程度在逐漸减弱,但他们对《古兰经》及伊斯兰教基本教义的崇敬之心并非唯真主可见,而是具有广泛的自发性和自觉性。他们从小就在穆斯林习惯法的指导下生活,对各类风俗习惯驾轻就熟。更关键的是,习惯法较好地维护了穆斯林居住区的社会秩序,保障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及和谐团结的社会关系,从而使不少的风俗习惯具有广泛认同和普遍遵守的“法”的性质。
第三,新疆农村法律供给不足,法律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中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尽管如火如荼的普法活动已经让广大群众具有一定的法治观念,也掌握了一部分法律知识,许多农牧民通过打官司解决了许多用习惯法难以化解的矛盾。但总体来说,法律人才匮乏造成的法律宣传不力、法律知识晦涩难懂及由于语言不通造成的理解上的困难导致大部分群众对自己生活中常用的法律只是一知半解的现状,更难以达到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民众对法律熟练掌握的程度。
二、加强第二课堂中法治宣传员培育的路径
(一)寻找群众感兴趣的法律
要做好农村的法律宣传,必须明确农村需要哪些法律、农牧民对哪些法律感兴趣等问题。新疆农牧民非常注重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或教规、道德规范,否则他们就无法在其所处的乡村社会中过正常的生活。马克思曾经指出,法是“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是“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1]。整天忙碌于种地放羊的农牧民对与亲友邻居交往的规则——如别人帮我的情我一定要找个机会还——牢记不忘。对新疆穆斯林民众来说,这些规则因有明确的宗教信仰的束缚变得更具权威性和约束力,尽管现代社会中这种约束力大部分是通过村民的议论、笑话、指责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手段实现的,但对于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共同社交圈并信仰伊斯兰教的农牧民来说,这些习惯法已经具备相当的强制力并且在实践中得到大部分人较好地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习惯法规则已经起到“法”的作用。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领域,人们只能在有限的精力下关注与其密切相关的事情。对目前新疆农村的广大穆斯林民众来说,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也没有必要学习甚至哪怕是了解那些与他们无关紧要的法律,因为田地里、牧场上有干不完的活等着他们干,这是他们维持生计、脱贫致富的正经活。诚如苏力所言,他们“为什么要懂那些与他们的日常生活相距遥远的正式法律呢,这些正式法律给予过他们什么利益呢?”[2]实际上种地、放牧的规律及与村民们的相互合作、交往的规则才是他们心中主要的“法律”。
(二)普法宣传中法律与习惯法的双向互动
在严重缺乏法律人才和双语人才、受众语言相异、习惯法天然排斥的不利条件下,以何种方式推行法律的效果最好?当前新疆农村的国家工作人员低廉的薪酬、落后的交通条件及由此导致的高物价难以吸引各类人才的现状很难改变前述不利条件,大规模地送法下乡在目前队伍不整的情况下能取得群众一知半解的成果已属不易。因此传统灌输式普法是很难达到很好的效果,那么能不能换一种思路,把单方向的推法下乡变为国家法与习惯法双向互动式的送法下乡。把下乡寻法(习惯法)作为目前新疆农村法治化的过渡步骤,根据受众现有的法律基础(习惯法、国家法)宣传法律。改善法律宣传的方式方法和内容,在发挥习惯法化解纠纷功效的同时做好法律宣传。让民众知道与习惯法规定不同的法律的合理性和先进性,知道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限制政府及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最好武器。充分发动群众,激发其学习法律的热情,更好地促进农村法律知识的普及、农牧民法律信仰的培育和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
首先,与学生一起总结习惯法调解的成功案例并加以法律的解释,作为培训和宣传材料的内容。组织学生与当地的法律专家和宗教习惯法专家、有调解经验的司法行政干部、人民调解员、阿訇等进行研究讨论,归纳新疆农村习惯法调解的成功与不足之处,交流法律规定与穆斯林习惯法双向互动的纠纷处理经验,将习惯法调解的成功案例中加入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不同规定——如婚姻、继承、诉讼时效等——的内容,以便于阿訇在宗教活动中向穆斯林群众解释法律处理的好处,让农牧民理解法律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增强其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实际上,编写这些宣传材料的过程也为各民族干部群众提供一个深度交流的平台,这也是减少和化解不同民族之间纠纷的一把钥匙。这些纠纷化解经验的交流不仅具有将习惯法与国家法融合起来的理论意义,而且有促进各民族交流、避免或解决纠纷的现实意义。
其次,组织学生制作培训和宣传用的维语的视频资料。第一,统一的视频资料可以统一讲授和宣传的内容,以保证其正确的指导方向,防止极端宗教的渗透。第二,对培训人员来说,接受视频的培训相对容易,讲解也相对轻松,只需对视频内容加以解释即可。第三,群众对集视听一体的视频宣传比阅读资料接受起来要容易得多。
最后,组织学生对宣传结果进行评估,对听讲的信教群众进行灵活多样的考评和奖励,把受众的整体成绩作为讲解的阿訇的成绩进行评比和奖励,以提高穆斯林民众学习法律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82.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2.
关键词: 法学 第二课堂教学 法治宣传员
为了推进依法治疆、依法治国进程,在法学第二课堂教学中要注重引导学生结合当地民众的生活实践特别是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法治宣传,因民众和学生对此较熟悉,效果较好。
一、法学第二课堂中将法律与习惯法结合的必要性分析
在新疆民族地区的法治化进程中要充分发挥穆斯林习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有以下几方面考量。
第一,正当的宗教教义和穆斯林习惯法是遏制极端宗教势力、打击暴恐犯罪的有力武器。新疆农牧民普遍信仰伊斯兰教,宗教习惯法在规范人们行为、化解民众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正能量。从新疆反恐维稳的现状看,境内外三股势力打着宗教的幌子,愚弄、控制、驱使信教群众,不断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因此,新疆农村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让群众懂法守法以增强其自觉抵制极端宗教的能力,进而利用法律打击极端宗教。从正当的宗教教义、习惯法入手才能揭穿极端宗教的伪宗教外衣,让信教群众看清他们反人类的丑恶嘴脸,与其划清界限。
第二,穆斯林习惯法在新疆农村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深厚的宗教情结。尽管群众对伊斯兰教的宗教仪式的重视程度在逐漸减弱,但他们对《古兰经》及伊斯兰教基本教义的崇敬之心并非唯真主可见,而是具有广泛的自发性和自觉性。他们从小就在穆斯林习惯法的指导下生活,对各类风俗习惯驾轻就熟。更关键的是,习惯法较好地维护了穆斯林居住区的社会秩序,保障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及和谐团结的社会关系,从而使不少的风俗习惯具有广泛认同和普遍遵守的“法”的性质。
第三,新疆农村法律供给不足,法律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中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尽管如火如荼的普法活动已经让广大群众具有一定的法治观念,也掌握了一部分法律知识,许多农牧民通过打官司解决了许多用习惯法难以化解的矛盾。但总体来说,法律人才匮乏造成的法律宣传不力、法律知识晦涩难懂及由于语言不通造成的理解上的困难导致大部分群众对自己生活中常用的法律只是一知半解的现状,更难以达到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民众对法律熟练掌握的程度。
二、加强第二课堂中法治宣传员培育的路径
(一)寻找群众感兴趣的法律
要做好农村的法律宣传,必须明确农村需要哪些法律、农牧民对哪些法律感兴趣等问题。新疆农牧民非常注重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或教规、道德规范,否则他们就无法在其所处的乡村社会中过正常的生活。马克思曾经指出,法是“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是“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1]。整天忙碌于种地放羊的农牧民对与亲友邻居交往的规则——如别人帮我的情我一定要找个机会还——牢记不忘。对新疆穆斯林民众来说,这些规则因有明确的宗教信仰的束缚变得更具权威性和约束力,尽管现代社会中这种约束力大部分是通过村民的议论、笑话、指责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手段实现的,但对于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共同社交圈并信仰伊斯兰教的农牧民来说,这些习惯法已经具备相当的强制力并且在实践中得到大部分人较好地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习惯法规则已经起到“法”的作用。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领域,人们只能在有限的精力下关注与其密切相关的事情。对目前新疆农村的广大穆斯林民众来说,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也没有必要学习甚至哪怕是了解那些与他们无关紧要的法律,因为田地里、牧场上有干不完的活等着他们干,这是他们维持生计、脱贫致富的正经活。诚如苏力所言,他们“为什么要懂那些与他们的日常生活相距遥远的正式法律呢,这些正式法律给予过他们什么利益呢?”[2]实际上种地、放牧的规律及与村民们的相互合作、交往的规则才是他们心中主要的“法律”。
(二)普法宣传中法律与习惯法的双向互动
在严重缺乏法律人才和双语人才、受众语言相异、习惯法天然排斥的不利条件下,以何种方式推行法律的效果最好?当前新疆农村的国家工作人员低廉的薪酬、落后的交通条件及由此导致的高物价难以吸引各类人才的现状很难改变前述不利条件,大规模地送法下乡在目前队伍不整的情况下能取得群众一知半解的成果已属不易。因此传统灌输式普法是很难达到很好的效果,那么能不能换一种思路,把单方向的推法下乡变为国家法与习惯法双向互动式的送法下乡。把下乡寻法(习惯法)作为目前新疆农村法治化的过渡步骤,根据受众现有的法律基础(习惯法、国家法)宣传法律。改善法律宣传的方式方法和内容,在发挥习惯法化解纠纷功效的同时做好法律宣传。让民众知道与习惯法规定不同的法律的合理性和先进性,知道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限制政府及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最好武器。充分发动群众,激发其学习法律的热情,更好地促进农村法律知识的普及、农牧民法律信仰的培育和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
首先,与学生一起总结习惯法调解的成功案例并加以法律的解释,作为培训和宣传材料的内容。组织学生与当地的法律专家和宗教习惯法专家、有调解经验的司法行政干部、人民调解员、阿訇等进行研究讨论,归纳新疆农村习惯法调解的成功与不足之处,交流法律规定与穆斯林习惯法双向互动的纠纷处理经验,将习惯法调解的成功案例中加入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不同规定——如婚姻、继承、诉讼时效等——的内容,以便于阿訇在宗教活动中向穆斯林群众解释法律处理的好处,让农牧民理解法律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增强其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实际上,编写这些宣传材料的过程也为各民族干部群众提供一个深度交流的平台,这也是减少和化解不同民族之间纠纷的一把钥匙。这些纠纷化解经验的交流不仅具有将习惯法与国家法融合起来的理论意义,而且有促进各民族交流、避免或解决纠纷的现实意义。
其次,组织学生制作培训和宣传用的维语的视频资料。第一,统一的视频资料可以统一讲授和宣传的内容,以保证其正确的指导方向,防止极端宗教的渗透。第二,对培训人员来说,接受视频的培训相对容易,讲解也相对轻松,只需对视频内容加以解释即可。第三,群众对集视听一体的视频宣传比阅读资料接受起来要容易得多。
最后,组织学生对宣传结果进行评估,对听讲的信教群众进行灵活多样的考评和奖励,把受众的整体成绩作为讲解的阿訇的成绩进行评比和奖励,以提高穆斯林民众学习法律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82.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