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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基层行政效能监察有效性,必须严格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在效能监察方面的权力范围、职责要求,引入问责机制,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规范,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厘清“谁监察,监察谁,怎么监察”的问题。要改革现行的行政监察领导体制,使行政监察机关在组织关系上不再隶属同级政府部门,也不受其领导,直接对当地人大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在经费和人力资源上不再受当地政府的制约,应该有专门的财政和编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