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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村民小组是集体所有制的主体,但是对于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的研究却未得到法学界的应有的重视。对于该问题的忽略带来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践上的模糊和争议。村民小组作为村民的集合既是一种天然形成的基于地缘与血缘的组织,在集体所有制下,它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与一般的城市社区不同,它一般都拥有独立的财产,村民作为其成员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和管理权。根据公法人的基本理论,具有独立的可支配性财产的村民小组完全具备作为一个公法人的基本条件。只有将其明确为公法人才能更好地明确集体财产权的归属,才能更有效明确和保护村民小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