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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过去20年的规划改革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分析指出,1990年《城市规划法》作为现行规划制度的集中体现,反映出规划改革发展道路渐进的特征。在历史地和批判性地剖析规划法的内在特点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指出,由于受到制度性的约束,规划法在整体定位上存在缺陷,有浓厚的“部门”法的色彩。规划法修订工作面临重大的机遇,尽管规划制度的改革将仍然是渐进的,但是应对渐进的方向做出调整,制定《城乡规划法》,并在此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