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房债”你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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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后借父母钱买房,离婚时谁来还债?
  Q:我与周某结婚后,周某向他父母借钱做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借钱时,周某说,钱是向他父母借的,借条就由他一人签名,债务由他一人承担。当时,我同意这么做。买房后,双方的感情却再也走不到一块,如今离婚已提上议事日程,随之而来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周某说买房时向他父母借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我应该承担一半。这与他当初说的可是大不一样啊!法律对此问题是怎么看的呢?
  A:周某向他父母借钱时表明:借条由他一人签名,债务由他一人承担。如果离婚之时,周某对此并不否认,或者周某虽然否认,但你有证据证明周某做出过这一声明,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周某的个人债务,离婚后,应当由他个人来偿还,与你无关。但是,如果周某不承认,你又没有证据证明的话,就不一样了。借条虽然只有周某一个人的签名,但这钱是你和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所借的钱又是用来支付房子的首付,房子又是你和周某共同居住,这笔债务将认定为你和周某为共同生活所负,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
  如果是周某的个人债务,那么房子将是周某的个人财产,离婚之时,房子肯定归周某所有,你能分割的,也就是所偿还按揭贷款的一半份额;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不同了,虽然债务要共同偿还,但房子也是共同所有,你可以分割一半的份额。当前房价飞涨,如果债务是周某的个人债务,房子是周某的个人财产,你就不能享受房价上涨所带来的溢价款了。明白了这个道理,相信你会做出正确的选择:这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对你更有利。
  
  丈夫一人签名抵押房产,有效吗?
  
  Q:2009年4月,于某向县信用联社借款30万元,找到我丈夫提供担保。我丈夫一口应承,并把房产做了抵押。抵押合同上要求有我们夫妻二人的亲笔签名,可是当时正好我不在家,我丈夫就请邻居大嫂出面代替我在合同上签了字。两年之后——即2011年4月,于某未能按期还信用联社的本金利息,信用联社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还款,并请求判令拍卖我的抵押房产,从价款中优先偿还贷款本息。请问:当初拿房屋做抵押是我丈夫自作主张,抵押合同上的字也不是我签的,这样的抵押担保,能算数吗?
  A:被丈夫擅自抵押出去的房产,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和丈夫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平等的处理权,意味着夫妻在处理大宗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如果一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另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效力必然受到影响。
  你丈夫以房产为他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他应当与你协商,征得你的同意。抵押合同由邻居大嫂代替你签名,不能算数,因为没有你的同意,这抵押担保是无效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房产对于你和丈夫来说,属于共同共有,丈夫擅自将房产抵押,你这个共有人“视为同意”了吗?抵押合同签订之后,你是否及时知道丈夫将房产抵押的情况?你来信中没有言明。不过,即便你及时知道了这个情况,这也要信用社举证证明,只要你自己不说,信用社自然无法尽到举证责任。因此,从前述规定来看,你丈夫擅自以房产提供的抵押担保,也是无效的。(责编/诗坤shikun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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