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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做为两大矫正手段之一,正日益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其以国家机关为绝对主导模式的弊端正凸显,仅仅依靠公检法司开展此项工作渐现捉襟见肘,社会力量普遍参与社区矫正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社会力量以何种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进行探索,在当前语境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