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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以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