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之有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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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市场竞争,损害市场公平的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垄断是对竞争秩序损害最大的行为。制定反垄断法如果不反行政垄断,实质上其效果是极其有限的。我国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该法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要做到进一步反行政垄断,首先应该建立一个权威、独立、专业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
  关键字 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
  
  行政垄断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最大危害,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竞争秩序必须要反行政垄断,我国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是—个很大的进步,第一次从法律上全面列举了几乎所有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但是该法还存在缺陷,其中对如何建立以及建立—个什么样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就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
  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多头执法”的局面: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和与价格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工商部门专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可以涉及价格问题;与此同时,工商部门和商务部又可以同时审查经营者集中。按照我国现行体制,将执法权分割于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会造成权力分散、资源浪费,势必引起执法机关的扯皮,也不利于反垄断国际合作,因而权威性和独立性较低,与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的地位也不相称。反垄断法能否有效规制行政性垄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具有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三个特征。
  
  一、权威性:应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较高的权威和地位。并拥有充分的职权
  
  由于行政垄断行为的违法主体通常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其本身既包括了中央政府、中央部委机关,也包括了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其实施的违法垄断行为既可以是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通过抽象的行政立法行为。由此可见,反垄断法规制的违法主体通常具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大的职权,最高甚至可能是国务院,如违背法律规定发布限制竞争的行政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较高的地位,恐怕只能使其实际作用流于形式。
  权威性来自其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其本身的职权,国外有些国家往往赋予这种专门机关以“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我国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但这些主要都是属于调查权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应该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充分的职权。
  
  二、独立性:要建立专门审理案件的组织和独立办案制度,这也是确保其权威性的重要因素
  
  首先,确保组织的独立性。由于反垄断机构职能的特殊性,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全国应该设立一个国家反垄断机关,作为对垄断行为进行审查的唯一机构,包括对行政垄断行为和一般垄断行为的审查,由于行政垄断虽具有其个性,但与一般性的经济垄断也具有共同的特征,所以为了避免执法机构的冗余,应设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性的国家垄断执法机构。但是与此同时,如果将所有反行政垄断事务集中于中央,可能使中央机关不堪重负而损害执法的有效性。为了便于调查,同时保证它的权威性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可在省一级地方设立分支机构,但该机构实行中央直属制度,省级机关直接受中央反垄断机关领导,直接对中央负责,而与地方无涉,以此来确保组织上的独立性。
  其次,确保职权的独立性。由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中,会触及很多既得利益者,而且由于行政垄断往往与地方保护主义相连,与腐败主义相吸,所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必然会遇到很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要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实的能独立行使其职权,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其职权,并且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所有人包括上级领导,也只能在职权范围内活动,不得直接干预办案组织的审理业务。但是,因为行政垄断通常都与行政权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不能排除垄断执法机构与行政垄断存在间接地利害关系,如何能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完全独立于其他机关尤其是直接上级领导而能够完全独立行使职权是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但是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通过建立一个较高地位的机构来确保其独立性是无疑的。
  
  三、专业性
  
   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又与经济学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可以说,经济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理论支撑。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合理性,需要通过经济分析,甚至运用经济模型来判断、验证。反垄断执法中,对垄断行为进行认定需要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判断对市场竞争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影响。同时,反垄断法本身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一项具体的制度需要放到反垄断法的体系中来理解和把握。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特别是其主要负责成员应当是法律、贸易或者财务方面的权威专家。鉴于反垄断案件专业性很强,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还需要设立专家咨询顾问机构。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应当发挥专家、学者,特别是经济学专家、法学专家的作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行政垄断行为必须要反,虽然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反行政垄断也不是一部《反垄断法》所能完全解决的问题,但《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完善,尤其是其实际执行力的问题最为突出。所以在现阶段,不只是执法观念和法治环境的问题,反垄断法本身也应得到修正与完善。依笔者之观点,要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必须明确建立一个独立权威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时完善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制裁和救济措施,使行政垄断在法律层面得到最科学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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