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民政部估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在2000年为450万,而2007年已攀升至约2200万,进入本世纪以来增长超过4倍。城市贫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亟待解决。
一、城市贫困的原因
多项研究表明,造成城市贫困的主要原因有失业、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教育背景,健康状况以及懒惰等。在这些因素中,失业是导致贫困最主要的原因。Grootaert和Braithwaite曾在东欧进行了一项关于贫困人口的研究,其结果表明,就业状况和贫困呈强相关关系。例如在匈牙利,若家庭成员无一失业,该家庭的致贫率仅为16.9%;如果有一个家庭成员失业的话,该比例就攀升到了30.5%;要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失业,该比率则高达68.7%。就业是城市居民最直接的收入来源,一旦失业,人们将很难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
年龄也是影响贫困的一个重要因素。朗特里(Rowntree)把人的一生划分为五个阶段,指出其中最有可能陷入贫困的三个阶段分别是:儿童期(这段时间内没有赚钱能力)、中年早期(具体是自结婚后到第一个孩子开始赚钱为止)以及晚年期(由于不再就业或者养老金不足)。从实践结果看,Grootaen和Braithwaite在波兰的研究支持了这一观点,研究结论显示在不同年龄层中,贫困率最高的三个阶段恰恰是0—4岁、25—34岁以及65岁以上。
性别因素同样会导致贫困。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更容易陷入贫困,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女性在就业上较男性处于弱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在过去15年内,男性的平均就业率和薪资水平一直高于女性,尽管近年来两性的薪资差距逐渐减小,但短期内女性的薪资水平仍难以赶上男性。其次,由于女性在财务上对男性的依赖,诸如离婚、丧偶、未婚先孕等情况使得女性更容易陷入贫困。
教育背景和贫困之间也有很强的关联。研究显示,在北京,63.5%的城市贫民教育水平在初中以下。在东欧,研究结论表明,仅仅接受小学教育的工人,其贫穷率远远高于其他人群,而且他们与其他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也相当惊人。教育科度低的人群之所以容易陷入贫困,是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限,在就业市场中很难找到高报酬的工作,职业前景通常比较黯淡。不仅如此,教育程度低的人群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很难承担其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再加上家庭环境的影响,他们的子女极有可能和父母一样,陷入因教育水平低而带来的贫困,这样的代际“遗传”常常令这些家庭无力摆脱困境,走入贫困的恶性循环。
严重疾病或者残疾也是导致贫困的原因之一。朗特里(Rowntree)的研究发现,贫困人口中有5.11%的家庭是因病致贫或者因病返贫。这部分人本身的生活质量低,营养状况差,对重病大病的风险承受力比一般人群更加脆弱。由于负担不起医疗费用,常常是有病不治,使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容易形成小病拖成大病的现象,陷入“贫穷一患病一更贫穷”和“患病一因病返贫一患病加重”的困境。
懒惰也常常被认为是导致贫困的一个重要因素。不过,至今为止很难找到精确的方法来衡量这一点,因为被访者很少愿意承认自己是懒惰的。Maxman认为,比起上述其他因素,懒惰是一个内部而非外部因素,取决于被访者自身的条件,它与贫困之间是弱相关的。
以上这些因素都对贫困产生作用,但这些作用之间并非是相互独立的,比如.老年人口的贫困问题经常与健康状况相联系。
二、我国城市贫困和“低保”政策现状
(一)城市贫困人口组成和“低保”政策覆盖面
我国传统的社会学理论把城市贫困人口分为四类,分别是“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没有同定职业的待业者、国有或集体企业冗余人员和伤残人上。自2000年以来,我国城市内的贫富差距日益拉大。与小部分人暴富相比绝大部分城市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城镇居民基尼系数由1999年的0.295上升至2005年的0.36。在此背景下,产生了新的城市贫民阶层,这部分人包括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到城市务工者。
然而,并非所有这些城市贫困人口都是“低保”政策的覆盖者。上海市民政局的相关法规指出:“拥有本地户籍的居民,如果其家庭平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申请社会援助。”由此可见,户籍门槛是影响“低保”政策覆盖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这种门槛标准的评价有褒有贬。从政策执行角度讲,若取消户籍门槛,不但容易导致贫穷地区人口向富裕地区的大量迁移而使得当地人口密度过大,并且对于当地财政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但是从民生的角度看,户籍门槛使得一大批城市贫民丧失了享受社会援助的权利,尤其是农村到城市务工者,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不公,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低保”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作用,为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包括食品、衣物和医疗提供了基本保障。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其政策设计的初衷仅仅是维持城市贫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以它能提供给这些贫困人口的福利是相当有限的。尽管政府每年对该项目的拨款不断增加,但仍赶不上申请“低保”者的增长速度。
此外,尽管“低保”政策已经覆盖了绝大多数城市贫民,但其补贴的重点是食品,并没有包括更多元化的项目。比如,针对贫困人口不同的致贫原因,对其进行不同类型的补贴。事实上,近几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在考虑设计不同的方案,对贫困人口进行划分,实行分类补贴。已经投入的补贴品种包括食品、医疗、住房、教育和就业,他们分别针对低收入人群、重病患者、老年人口、在校贫困学生和失业人口。由数据分析来看,就业补贴已经取得了一定效果,似由于受助者“逆向选择”的倾向,其刺激就业的功能并未发挥到最大。
再者,如上文所述,“低保”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对政策的实施效果有不小的负面影响。诸如不完善的政策法规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有限的“低保”资金无法被发放到最需要的人手中,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解决城市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对策
第一,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过程中,可以邀请受助者访谈,参考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贫困并不仅仅是一个与金钱相关的问题,也关系到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因此,如果单是以现金收入和消费水平为制定“低保”线的指标,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笔者建议,在调整补贴水平之前,应该设法了解受助者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设计政策。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决策的随意性,也可以使政策更贴近群众的需要。
第二,为了解决“低保”资金的短缺问题,政府应加大鼓励企业对“低保”项目进行捐赠。可行的办法是,取消企业只能在本地社区内捐赠的规定,这样使得贫困社区和富裕社区拥有同等机会,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同l时,笔者注意到,日前“低保”政策并未积极地寻求非政府、非盈利组织的参与,而事实上这些机构往往是慈善福利事业的主要力量。
第三,应重视对受助人群的分类化管理,根据他们不同的需求进行直接补贴。笔者建议在教育和就业领域加强投入。到目前为止,“低保”的教育津贴仅仅针对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并不覆盖高中生。但是,高中阶段教育将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大学入学,而良好的高等教育与其将来的就业戚戚相关。可以预见,一个本来有能力读高中的贫困学生,若因付不起学费而放弃深造,他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更有可能是将来就业和摆脱贫困的机会。因此,设计专门的方案对这类人群进行补助是刻不容缓的。除此之外,“低保”政策也应加强对受助者冉就业的激励。对补贴额的设计既不能太高,那样受助人宁愿领取“低保”也不愿工作;又不能太低,使“低保”政策失去了意义。关于补贴额与就业激励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四,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是完善“低保”政策法规,杜绝漏洞,确保其实施过程中的效果和效率。政策制订者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使那些基层执行部门更有动力来落实该项政策。“低保”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隐瞒欺诈行为并非个案,设立专门的监督方保护广大受助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要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绝非“低保”政策单独可以承担的,更主要的是如何为这些贫困人口创造条件,使他们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摆脱贫困。从宏观上讲.这不但依赖于健康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来创造就业机会,还依赖于平等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使贫困人口能够不受歧视地进入市场,拥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发展一定会对经济和社会改革起到正面的作用,但是,值根于历史和文化背景的社会因素在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城市扶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城市贫困的原因
多项研究表明,造成城市贫困的主要原因有失业、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教育背景,健康状况以及懒惰等。在这些因素中,失业是导致贫困最主要的原因。Grootaert和Braithwaite曾在东欧进行了一项关于贫困人口的研究,其结果表明,就业状况和贫困呈强相关关系。例如在匈牙利,若家庭成员无一失业,该家庭的致贫率仅为16.9%;如果有一个家庭成员失业的话,该比例就攀升到了30.5%;要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失业,该比率则高达68.7%。就业是城市居民最直接的收入来源,一旦失业,人们将很难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
年龄也是影响贫困的一个重要因素。朗特里(Rowntree)把人的一生划分为五个阶段,指出其中最有可能陷入贫困的三个阶段分别是:儿童期(这段时间内没有赚钱能力)、中年早期(具体是自结婚后到第一个孩子开始赚钱为止)以及晚年期(由于不再就业或者养老金不足)。从实践结果看,Grootaen和Braithwaite在波兰的研究支持了这一观点,研究结论显示在不同年龄层中,贫困率最高的三个阶段恰恰是0—4岁、25—34岁以及65岁以上。
性别因素同样会导致贫困。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更容易陷入贫困,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女性在就业上较男性处于弱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在过去15年内,男性的平均就业率和薪资水平一直高于女性,尽管近年来两性的薪资差距逐渐减小,但短期内女性的薪资水平仍难以赶上男性。其次,由于女性在财务上对男性的依赖,诸如离婚、丧偶、未婚先孕等情况使得女性更容易陷入贫困。
教育背景和贫困之间也有很强的关联。研究显示,在北京,63.5%的城市贫民教育水平在初中以下。在东欧,研究结论表明,仅仅接受小学教育的工人,其贫穷率远远高于其他人群,而且他们与其他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也相当惊人。教育科度低的人群之所以容易陷入贫困,是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限,在就业市场中很难找到高报酬的工作,职业前景通常比较黯淡。不仅如此,教育程度低的人群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很难承担其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再加上家庭环境的影响,他们的子女极有可能和父母一样,陷入因教育水平低而带来的贫困,这样的代际“遗传”常常令这些家庭无力摆脱困境,走入贫困的恶性循环。
严重疾病或者残疾也是导致贫困的原因之一。朗特里(Rowntree)的研究发现,贫困人口中有5.11%的家庭是因病致贫或者因病返贫。这部分人本身的生活质量低,营养状况差,对重病大病的风险承受力比一般人群更加脆弱。由于负担不起医疗费用,常常是有病不治,使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容易形成小病拖成大病的现象,陷入“贫穷一患病一更贫穷”和“患病一因病返贫一患病加重”的困境。
懒惰也常常被认为是导致贫困的一个重要因素。不过,至今为止很难找到精确的方法来衡量这一点,因为被访者很少愿意承认自己是懒惰的。Maxman认为,比起上述其他因素,懒惰是一个内部而非外部因素,取决于被访者自身的条件,它与贫困之间是弱相关的。
以上这些因素都对贫困产生作用,但这些作用之间并非是相互独立的,比如.老年人口的贫困问题经常与健康状况相联系。
二、我国城市贫困和“低保”政策现状
(一)城市贫困人口组成和“低保”政策覆盖面
我国传统的社会学理论把城市贫困人口分为四类,分别是“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没有同定职业的待业者、国有或集体企业冗余人员和伤残人上。自2000年以来,我国城市内的贫富差距日益拉大。与小部分人暴富相比绝大部分城市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城镇居民基尼系数由1999年的0.295上升至2005年的0.36。在此背景下,产生了新的城市贫民阶层,这部分人包括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到城市务工者。
然而,并非所有这些城市贫困人口都是“低保”政策的覆盖者。上海市民政局的相关法规指出:“拥有本地户籍的居民,如果其家庭平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申请社会援助。”由此可见,户籍门槛是影响“低保”政策覆盖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这种门槛标准的评价有褒有贬。从政策执行角度讲,若取消户籍门槛,不但容易导致贫穷地区人口向富裕地区的大量迁移而使得当地人口密度过大,并且对于当地财政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但是从民生的角度看,户籍门槛使得一大批城市贫民丧失了享受社会援助的权利,尤其是农村到城市务工者,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不公,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低保”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作用,为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包括食品、衣物和医疗提供了基本保障。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其政策设计的初衷仅仅是维持城市贫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以它能提供给这些贫困人口的福利是相当有限的。尽管政府每年对该项目的拨款不断增加,但仍赶不上申请“低保”者的增长速度。
此外,尽管“低保”政策已经覆盖了绝大多数城市贫民,但其补贴的重点是食品,并没有包括更多元化的项目。比如,针对贫困人口不同的致贫原因,对其进行不同类型的补贴。事实上,近几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在考虑设计不同的方案,对贫困人口进行划分,实行分类补贴。已经投入的补贴品种包括食品、医疗、住房、教育和就业,他们分别针对低收入人群、重病患者、老年人口、在校贫困学生和失业人口。由数据分析来看,就业补贴已经取得了一定效果,似由于受助者“逆向选择”的倾向,其刺激就业的功能并未发挥到最大。
再者,如上文所述,“低保”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对政策的实施效果有不小的负面影响。诸如不完善的政策法规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有限的“低保”资金无法被发放到最需要的人手中,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解决城市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对策
第一,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过程中,可以邀请受助者访谈,参考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贫困并不仅仅是一个与金钱相关的问题,也关系到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因此,如果单是以现金收入和消费水平为制定“低保”线的指标,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笔者建议,在调整补贴水平之前,应该设法了解受助者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设计政策。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决策的随意性,也可以使政策更贴近群众的需要。
第二,为了解决“低保”资金的短缺问题,政府应加大鼓励企业对“低保”项目进行捐赠。可行的办法是,取消企业只能在本地社区内捐赠的规定,这样使得贫困社区和富裕社区拥有同等机会,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同l时,笔者注意到,日前“低保”政策并未积极地寻求非政府、非盈利组织的参与,而事实上这些机构往往是慈善福利事业的主要力量。
第三,应重视对受助人群的分类化管理,根据他们不同的需求进行直接补贴。笔者建议在教育和就业领域加强投入。到目前为止,“低保”的教育津贴仅仅针对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并不覆盖高中生。但是,高中阶段教育将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大学入学,而良好的高等教育与其将来的就业戚戚相关。可以预见,一个本来有能力读高中的贫困学生,若因付不起学费而放弃深造,他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更有可能是将来就业和摆脱贫困的机会。因此,设计专门的方案对这类人群进行补助是刻不容缓的。除此之外,“低保”政策也应加强对受助者冉就业的激励。对补贴额的设计既不能太高,那样受助人宁愿领取“低保”也不愿工作;又不能太低,使“低保”政策失去了意义。关于补贴额与就业激励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四,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是完善“低保”政策法规,杜绝漏洞,确保其实施过程中的效果和效率。政策制订者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使那些基层执行部门更有动力来落实该项政策。“低保”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隐瞒欺诈行为并非个案,设立专门的监督方保护广大受助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要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绝非“低保”政策单独可以承担的,更主要的是如何为这些贫困人口创造条件,使他们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摆脱贫困。从宏观上讲.这不但依赖于健康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来创造就业机会,还依赖于平等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使贫困人口能够不受歧视地进入市场,拥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发展一定会对经济和社会改革起到正面的作用,但是,值根于历史和文化背景的社会因素在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城市扶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