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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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如今,人们每天获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来源于网络。网络的发展同样也体现在法院的送达方式中。目前,电子送达已经成为信息时代民事诉讼送达方式中重要的方式之一。本文以民事诉讼为视角论述了网上公告送达的应然性与局限性,从而提出了关于网上公告方式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网上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 电子送达
  作者简介:刘宗粤、吴雪平,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25-02
  在现今,影响社会发展最大的就是网络传输技术,网络的迅猛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交友方式、联络方式、经商方式、办公方式等等,人们每天获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来源于网络。网络的发展同样也体现在法院的送达方式中。目前,电子送达已经成为信息时代民事诉讼送达方式中重要的方式之一。
  一、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效率化
  (一)民事诉讼送达方式
  在传达民事诉讼的方式当中主要有直接、委托、留置、转交以及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
  (二)电子(网上)送达方式
  上述六种传统送达方式的送达效率有限,而且送达成本十分高昂,已经无法适应现今案件数量不断激增的情况。而新型电子送达方式的出现,给送达带来了革命。
  电子送达是指以电子文件为载体,经由电子手段或类似手段来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法律文书。广义的电子送达包括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狭义的电子送达仅包括使用网络手段进行的送达。本文笔者所说的是指狭义的电子送达。
  二、电子(网上)送达方式的现状
  2003年12月1日,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例的若干规定》当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电子送达”已经呈现出了一定的端倪,其中司法是如此做出的解释,当原告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在传唤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的时候可以通过传真、电话、口信等诸多方式。而其中所说的“电子送达”的方式主要是传真与电话这一类型的送达。如果电子送达最大的趋势就是效率化,那么我们所需要面对的问题并非是如何规则国内化这一个方面的问题,而是如何才能够尝试性的将其合法化。随着最近几年来,在简易程序之上,也存在不少书的法院适用了电子送达的方式,也希望能够将这一种方式普及。例如:在浙江的余杭法庭已经推行了传达调解书或者是开庭传票的时候适用电子邮件。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当中,并没有对于电子送达是否拥有法律依据做出详细的介绍。
  三、电子(网上)公告送达方式
  (一)电子(网上)公告送达的含义
  电子(网上)公告送达是电子(网上)送达方式中的一种。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电子(网上)公告送达是指采用电子(网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二)我国公告送达的运行现状
  1.公告送达适用率在逐步地提升,并且其适用总量较大
  从目前全国范围来看,虽然说适用公告送达不能够做到常态化,但是公告送达却拥有較大的绝对数量。但是其中并不包含户外的公告送达,在部分特定的报纸之上,例如:《法制日报》上面,每天都会出现很多关于公告送达的信息。
  2.采用公告送达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
  无论是哪一种送达方式,都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但是其中采用公告送达所需要花费的成本更高。随着这一问题的出现,网上公告送达的方式就产生了,这一方式也在很大程序上将传统公告送达当中存在的缺陷有效的规避。
  (三)电子(网上)公告送达方式的应然性
  1.公告送达适用中的非正当性
  在当前“送达难”的困境之下,公告送达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武器。在民事诉讼法当中第84条有如下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抑或是采取其他方式都不能够进行的送达。从公告自发开始的六十天之后,就将会被认为已经送达。公告送达,应该将具体的原因以及经过记录在案卷当中。可以说,公告送达也是在法律之上的一种典型抑制手段。公告送达主要是为了缓解与现实困难存在冲突的情况,在实施送达时,通过这种手段,无论是否已经送达到位,我们都会将其看成为已经送达。公告送达将司法正义所具备的有限性体现了出来。而当代的司法并非固步自封,更多的要求了司法的“有限性”能够做到与时俱进,能够不断的增长。根据我国多年以来的民事司法的实践案例来看,非正当性的公告送达也日益的凸显了出来。所以,公告送达也越来越凸显出其抑制性和行是行,并且送达所具有的实际意义也在逐渐地被消弱。
  2.电子送达的应然支局,表现在法治发达国家的电子送达实践当中
  随着我国社会迈入了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在这一时代之下,电子信息传播渠道的普及已经成为了最显著的特点。由于受到了这一特点影响,在部分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的送达方式也实现了电子化。在1996年的一桩英国案件当中,纽曼法官就允许原告律师在送达当事人的司法命令的时候可以采用电邮的方式。在这一场案件的审理当中,被告人一直都没有再将其与的联系方式透露出来,只有两个电子邮件地址能够联系到被告人(由原告提供)。在最后,法院纽曼也同意了原告律师所提出的电子邮件就是被告人所使用的联系方式这一请求,并且与被告人之间也没有其余可以利用的联系方式。所以考虑到本次审理的实际情况,电子邮件的送达方式也属于一种公平性的选择,并且也是允许使用的一种方案。
  (四)电子(网上)公告送达方式的局限性
  1.范围上的局限性
  电子送达方式快捷而且简便,能够显著提高送达效率,在送达领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适用性,但是适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同样需要界定范围。
  在未来的电子送达方式下,将受送达对象视为一个整体而不作出具体区分,对所有的送达主体“一视同仁”的做法,也必将导致片面化,引起实践当中的很多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运用情况来看,电子送达方式在程序保障方面还存在一定欠缺。比如迄今为止,虽然我国已经在实践当中尝试适用电子送达,但是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电子送达进行了规制,电子送达也没有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者系统,只能借用普通电子邮件系统进行。   2.电子送达方式地域以及人员的局限性
  对于一些住所边远、没有网络覆盖的山区、少数民居聚居区,那里的受送达方不能使用网络、手机、传真等先进工具。甚至对他们来说每隔一段时间会来送信的邮政人员就是他们与外界唯一的沟通。在这样的地方当然不能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文书送达。当然这种情况也适用于年龄较大,不会使用先进工具的受送达人。
  四、对电子(网上)公告送达方式的合理化建议
  (一)网络公告送达应成为一种法定公告送达方式
  随着現代化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替,随着网络技术日益普及,作为审判活动中的送达环节,也面临了新的突破、新的契机。作为法院本身,应当重视网络这一资源的功能与存在的优势,能够将公告的覆盖面进一步地拓宽。因此,笔者建议能够将法定的送达方式向着网络公告送达方式转移。具体来说:目前,全国的法院已经形成了联网,再配合上百度、搜狗等大型的搜索引擎。这样,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的人民主要通过上网,就能够看到相关案件的公告。并且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网络公告及时地查询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内容,这样不仅将传统模式下的媒体、报纸等局限性有效地克服掉,也能够为当事人节约一笔公告费。
  (二)建立一个法院信息公告平台
  法院完全可以建立一个信息公告平台,将需要公告的司法文书进行归总之后统一发布。这样就避免了现阶段公告送达的分散状态,还可以避免留置送达中,因找不到见证人或者文书遗失造成的送达不能。它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诱发恶意诉讼,比如受送达人不能通过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地址,来造成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达不能的情况,避免导致案件的缺席审判。
  (三)法院应当留存电子(网上)公告送达过程记录
  法院应当留存相似的电子(网上)公告送达过程记录,进而实现电子(网上)公告送达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只有这样电子送达才能真正适应现实生活当中所面临的各种情况。
  (四)程序保障
  对于当事人而言,程序正义是一种感觉;对于法院而言,程序保障是一种自觉。不论采取怎样的送达方式,由谁送达,以怎样的心态和态度对待送达,这是最基本的问题。司法程序是以人为本的程序。有合适的程序“操作员”,才可能有运行有保障的“程序”。在电子送达规则应该明确实施电子送达的主体,最好创设与书记员一样的单独序列的专司送达的司法职务序列——送达员。专职送达员队伍的产生是电子送达程序保障的基础。除娴熟的电子通讯、通信技术外,这支队伍会形成特有的职业感觉和职业素养以及最为重要的职业尊严和职业责任感。他们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去考虑不同的送达方式,会根据不同的情形去考虑多种电子送达方式的组合。比如,如果当事人没有真正接收到法律文书,由网络服务商的证明只能制造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相形之下,人性化的电话沟通与提示更能体现程序保障的真意:不仅考虑到法院的方便,也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与感受。
  五、总结
  在设计我国送达制度时,除了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司法现状和解决纠纷能力的现实,还要兼顾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考虑。所以,尽管电子(网上)公告送达有着诸多的便捷之处,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对于农村这一些可能网络不便的区域。因此,我们也需要将网络送到巧妙地结合到其余的送达方式,如此才能够更好的利用网上送达而为了民事诉讼而服务。
  注释:
  郑易涤.应在普通民事诉讼中确立电子邮件送达.法律教育网.2006(9).
  张利民,胡亚球.涉外案件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条件分析.法学评论.2008(1).
  刘燕琳.民事诉讼中的电子送达研究.重庆邮电大学硕士论文.2011.6.
  杨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中采用电子送达的新趋势.诉讼法论丛.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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