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race_92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技术进步推动社会进步,而技术进步的核心秘诀在于创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在支持和保护着难能可贵的创新。保护的基本途径就包括了在制度层面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都是保护创新的制度框架中的一员。虽然他们之间有显著区别,但是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利,支持、保护创新。本文着重分析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期明晰此两者在维护创新理念中的共同特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
  引言
  “强大的知识产权法与有力的反托拉斯政策在促进创新的共同目的上是同一硬币的两面。”他们两者之间在价值追求上是相同的,但是也存在相互冲突。如何在冲突中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知识创新是研究反垄断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之处[1]。
  1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
  1.1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
  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在完全竞争环境可以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的理论中,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则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创新的积极性,进而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表面上看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共通之处,但是换一种维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是在促进创新,促进产品进步,最终创新的受益者一定是消费者,消费者的权利在知识产权创新中不断的得到保护和促进。由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在最终价值目标上是一样的。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世界上大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明确规定经营者正当形式的知识产权行为不受反垄断法制约。
  1.2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虽然在最终目标——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方面来看,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殊途同归。但是从其目的的实现途径来看,确是大相径庭。知识产权法的实现途径是通过赋予智力创作者的独占性来保证其智力创作者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对于自己创作成果的独享性。并且依据这种独享性在将来的日子里获取可期待的经济利益的收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知识产权就是合法的“垄断”,只不过这种垄断之所以得以实现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所含有智力成果和创新因素。而反垄断法实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的途径显得更为直观,因为其是通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直接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由此看来,合法的知识产权垄断,各国基本都通过法律的规定确定其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但是,如果知识产权的行使存在滥用、扩大,智力创造者本人不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交叉许可的行使,各个权利人约定使用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就无疑会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比如知识产权联营,通过将各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授权给一个集中的组织,也无疑会抬高市场价格;再比如拒绝许可,权利人不顾市场的合理需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绝其知识产权许可,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限制合理公平的竞争。在这种限制之下,无疑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从另一反面来说,限制了市场竞争之后,就很难再合理期望能够出现新的智力创造了。
  2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间的平衡把握
  2.1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之间的平衡把握
  反垄断法是以维护社会公益为最终目标,体现的是社会本位;知识产权所反映的确实权利人的个人私权利,体现的是个人本位。其实谈论反垄断法中的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仅仅只是在于这两者发生冲突,即权利人个人行使个人私权利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时才有意义[2]。在这里,也不能够说究竟是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如何取舍,而是在讨论,如何通过立法规定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归结到最后,其实是“度”的把握:社会本位的反垄断法不得无端侵犯合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个人本位的知识产权不得肆意扩张行使权利,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2.2权利确认与权利合理行使之间的平衡把握
  知识产权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程序,被法律所确认的私人权利。与反垄断法相关联的并不是是否赋予权利,以及如何赋予权利本身。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领域是,被赋予权利之后如何行使权利。无论是被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还是被反垄断法所保护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合理行使的知识产权行为,对权利本身都是予以认可和承认的,只是对权利行使方式进行了约束。其实,反垄断法所促进的是权利所有人在自身被确认的权利和获取权利后正确行使权利之间把握平衡。
  3 被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3.1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虽然合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被反垄断法所保护,但是反垄断法排斥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所谓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滥用权利,利用知识产权所赋予的优势地位限制交易或者不正当交易。例如,前文所列举的交叉许可、知识产权联营、拒绝许可等等。
  3.2反垄断法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确认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生产要素,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从表象上来看,往往具有合法的外衣,如何确认反垄断法中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才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再确认反垄断法中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确认:第一,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刑事法律等公法的规定。这是从法律规定的层面出发,对行使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行为”上的解读。第二,超出范围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将要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反竞争”的不良后果。因为之所以被反垄断法所规制,必然是此种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造成了因为某种优势存在而侵害社会公平竞争的效果。这是从行为行使的结果层面出发,对行使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效果”上的解读。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并不是水火不容的。相反,如果搭配得当,他们之间是可以实现权利确认与权利行使的平衡,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间的平衡。合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被发垄断法规制,只有坐拥权利却滥用权利的行使知识产权,且危害社会公平竞争的环境才会真正进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视野。
  参考文献:
  [1]兰磊.创新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关系[J].电子知识产权,2013,05:56-62.
  [2]陈嘉彬.反垄断法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协调[J].中国商贸,2013,24:90-132.
其他文献
目的了解上海市徐汇区学生水痘疫苗接种情况并探讨影响学生接种水痘疫苗的相关因素。方法采用多阶段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方法,对徐汇区2010-2011学年学生家长进行问卷调查,调查
自1987年交通部提出在交通企业推行两个层次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交通企业的承包经营有了较快的发展。据对陕西省县以上交通企业了解,绝大多数企业都已实行了承包经营,其中
乳腺癌是导致妇女癌症死亡的第二大原因。乳腺癌中发生乳腺癌易感基因1(breast cancer susceptibility gene,BRCA1)和BRCA2基因突变的携带者高达45-80%,且存活率非常低。目前
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自1988年在部分单位试行了承包经营表任制,并在1989年进一步规范化,形成了以“工效挂钩”为重要内容的“四包一挂十考核”的承包责任制体系,收到了较好的
<正>肺炎球菌是全球范围肺部感染最常见的致病菌,在需要住院的社区获得性肺炎病例中,肺炎球菌肺炎居第一位。随着老年人群免疫功能的衰退,老年肺炎球菌肺炎的发病率远高于青
运输企业能不能搞活,其关键在于企业经营机制,经营机制活企业就有生机和活力.基于这种思考,吉林省辽源市第四货运公司在市交通局的指导下,大胆改革企业内部经营形式,摸索出投
当前,企业面临第二个承保期。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是当前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联系公路运输企业近几年经营承包的实际就企业经营权承担主体,以及企业经营承包与企业
针对找矿工作现存的问题─忽视分析综合异常及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本文引入“异常结构”的概念,系统分析了随枣金矿带的两个重要矿点吴山和王家大山的异常结构,将地、物、化异常
骨质疏松症(OP)是一种以骨矿量低下和骨组织微细结构破坏为特征,导致骨质量降低、脆性增加,在无明显外力作用下易发生骨折的全身性疾病。原发性OP分绝经后OP和老年性OP两个基本
目的探讨占用床日计算机的简便特殊算法。方法采用分类计算汇总法和剩余天数计算法两种方法用计算机计算占用床日。结果两种方法与传统计算方法比具有较大优越性.两种方法比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