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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林产[2010]1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而发放的担保贷款。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由贷款银行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