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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些案件使得旧有的环境侵权制度受到了日益严峻的挑战,如不拓展将无法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以新近发生的“梨锈病案”所呈现的法律依据缺陷为例,分析了以环境污染为中心的环境侵权立法出现的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重新界定环境侵权的概念,拓展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建立由生态型环境侵权与污染型环境侵权构成的二元环境侵权体系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