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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儿月17日,刀郎将其个人专辑(刀郎-喀什噶尔胡杨》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专有使用及复制、生产和发行经销权授予给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截止到2007年11月17日。2005年3月11日。原告在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在被告北京利锋利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1张名称为(刀郎喀什噶尔胡杨》的CD光盘。该盘的外包装彩封图案与原告独家发行的正版涉案光盘的外包装彩封基本相同。但标明的出版者为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同时标明由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版权。该CD有1张光盘。盘面标明出版者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