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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商品后,往往可能由于商品的质量、品种或规格等不符合要求,而导致购货单位退货,从而发生销货退回业务。我国现行制度规定,本月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本月销售的,还是本月以前销售的都直接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笔者认为,现行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忽视了销售业务与销售退回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经济业务之间的内在联系,它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因而会夸大企业前期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收入的可实现价值,虚增企业的利润。为此,笔者认为,企业在处理销售退回业务时,可采用“预提备抵法”,即:企业按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