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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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首先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阐释,对传统理论上的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进行了归纳。其次对共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模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通过解读我国目前法律中共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建议。最后对几种主要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应该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归纳,以期对我们在司法判案中有比较实际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概述
  (一)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对侵权行为作的分类。通说认为其有三个特点:一是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二是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传统民法上的共同过错仅指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的情形。三是行为的共同性。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的意义,即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主要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学说[1] 。
  (二)共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
  关于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应该包括哪些部分,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主要包括:
  一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唯一的归责原则,而以扩大过错责任来适应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新趋势。
  二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即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观点是我国侵权法学界的通说,得到大多数学者支持[2]。
  从司法实践中看,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适用三元归责原则。对一般共同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共同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3]。
  二、我国现行的共同侵权归责原则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现行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就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认了它的法律地位。在侵权法中,过错责任不仅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其贯穿着“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同时,也意味着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4]。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民事原则最基本,适用最广泛的归责原则,但在一些应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自身的不足,难以举证证明至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则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还应根据损害事实,直接推定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5]。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6]。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
  (二)共同侵权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1.过错责任原则不适应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且操作性不强[7]
  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法律救济功能的加强和人权保护的强调,在一些适用过错责任无法保护合法权益而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又必须保护的领域,仅仅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就不符合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其次,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共同侵权人的主观可归责性,即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互相联络,实施了比单一行为危害程度更重的侵权行为,为加重制裁,要以连带责任进行处罚。但其缺憾亦显而易见:其一,数人虽无意思联络,但因共同行为而造成同一损害,而损害结果中各人的加害部分无法确认和分开的情况是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损害结果在客观上是连带不可分的,不让加害人负连带责任,仅让加害人就其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那么,被害人事实上很难区分哪一部分损害为何人所致,而分别请求赔偿,显然对被害人疏于保护。其二,只有共同故意才负担共同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共同过失就不构成共同的民事责任[8]。 从理论上讲,这种观点是与民法上过失责任原则相抵触的,因为依此观点,显然会把大量的共同过失排斥在共同请求行为之外,这是与共同请求行为的概念自相矛盾的。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限制且举证责任倒置实施困难
  首先,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虽然将举证的责任倒置,即免除了受害人就侵害人的过错之举证的责任,但是,仍然要求其就侵害人的行为或者被告占有、管理或者控制下的他人的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9]。 如果受害人仅仅能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不能证明是何人的行为所致时,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但实际操作却没有那么简单,受害人往往因缺乏必备的法律常识,不能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证明损害事实,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不是最完善的责任归责原则。其次,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适用范围上也有一定的限制。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仍然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特别是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对适用过错推定的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则法官自由裁量将不可限量[10]。 因此,不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
  3.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
  首先,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要建立一种有利于社会弱者的调整规则,以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充分的救济。这就使得,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要回避对于过错的考察,另一方面,他又要借助以过错为基础所建构的侵权行为法体系来解决损害补偿问题,而这本身就是个矛盾。所以,在无过错责任适用中,频频会被过错打断,从而经常会影响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表现在于其出发点是不使无辜受害者承担损失,但损失的发生在无过错责任所适用的情况通常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导致的,又基于现代民法的谁获利谁承担责任的主导理念得出的,所以损害一旦发生就责令“加害人”承担损失,以使受害人的损失尽快得到补偿。可事实上,所谓的“加害人”在整个损害行为发生过程中是处于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如果说其有过错的话那只能说其是获利者,在现行的科学技术范围内其还没有能力克服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所势必存在的危险,但对受害人的公平不能以对“受害人”的不公平以及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为代价[11]。 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存在自身的问题。
  三、我国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对策建议
  (一)立法建议
  1.一般条款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对侵权行为的立法体制,大部分都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与侵权行为应设立一般条款的理由相同,共同侵权行为作为特殊的一种侵权行为也应当设立一般条款。笔者经过借鉴和比较各大学者的观点,建议立法如下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他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2]。
  2.特别条款
  “如果有一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再加上特别准确、实用的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那样的侵权行为法,大概就是一个最为理想,最为实用,最为‘亲民’的法律了,这样的法律,大概就是最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13]。 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除上诉一般条款外,尚需要进一步特别规定。如:教唆、帮助者的连带责任,团伙成员的连带责任,专家及专业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等,这些虽然在构成要件上仍然适用主观共同过错理论,但毕竟属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作特殊规定,使法律更准确,更易操作适用,如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与施工者,设计者的连带责任。这些特殊规定都与侵权行为类型化相一致,具体分散到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中去[14]。
  在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下,还应规定一些特殊的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如在过错责任中,没有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数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没有共同过错应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在产品责任中的“市场份额责任”因行为并不关联共同,因此按市场份额分担责任;公平责任中不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等等。
  (二)相关司法建议
  1.关于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建议
  (1)校园伤害事故。一般在校园内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要求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
  (2)定作人的责任事故。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伤害的,定作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事故。该类事故应分为两种情况予以解决:一是广告经营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证券法上公司董事之责任事故。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在6个月内买或卖该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公司董事会不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之责任事故。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事故。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故中,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致害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15]。 比如重庆著名的楼上飞烟灰缸砸伤楼下行人案件,判案法官就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令楼上居民承担责任。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事故。在这种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尚有可能,则在举证证明雇主或法人的过错绝非易事,若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必然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16]。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事故。(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为从损害事实中推定监护人的疏于管理、疏于教养、疏于监督的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证明监护责任。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事故。建筑物或者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5)医疗损害事故。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同时,有关行政又为受害人举证设置的障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17]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未规定免责事由。④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也没有规定免责事由。⑤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
  
  [参考文献]
  [1]谭玲.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内容[J].政法学刊,1997,(6)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王卫国.过错责任的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16]王利民.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掌握哪些要点[A].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四)[C].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
  [7]欧阳宇经.民法债编通则实用[M].台湾汉林出版社,1978.
  [8]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
  [9]王利明.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和特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0]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1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2][13][14]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M].法律出版社,2005.
  [15]张新宝,李玲.共同侵权的法理探讨[N].人民法院报,2001-11-9.
  [17]马原.中国民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张芳(1982—),女,天津商学院毕业,南开大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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