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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而要实现依法治国,关键环节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行治国理政。但应该承认,中国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国家和民众都没有在法律规范下行使权力或维护权利的自觉意识,加之建国以来,我们长期主要是通过政治运动和大规模社会动员的方式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问题是近年来才真正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的,如何树立法治的思维,善于运用法治的方式来进行国家治理更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在这一现实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基本的前提性问题。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使依法治国真正成为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原则有机结合的核心环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同时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只有在这一有机地互动过程中,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才能在法律实施中得到切实的贯彻和落实,民众有序参与立法、监督执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我们也才能够引导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真正树立起法治的思维,学会善于以法治的方式妥善行使权力,充分保证行政机构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任意行使权力,行政执法在严格的合法轨道上进行,保证司法机构能够真正做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通过宣传和教育逐步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使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理性运用法律维护权利成为普遍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第二,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是解决政府的依法行政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建设理念的确立,政府被党授予了广泛的治理国家的权力,不仅拥有行政权和执法权,立法建议权、税收权等应属于人大的权力也转移给了政府,政府一度几乎可以行使一切它认为有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权力,这在有力保证了中国经济的迅速成长的同时也遗留了一些领域的腐败、重大决策失误、政府行为不透明、社会发育迟缓等对实现依法治国目标不利的隐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将政府权力纳入法律的笼子成为紧迫的需要。
第三,依法治国在当前的突破口应着眼于两个向度的协调推进:在政府方面,要将政府行为切实纳入法治轨道,包括进一步削减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尤其是行政立法权;对政府部门违法行为实现严格的问责制;政府信息进一步公开透明;扩大人大的立法实施状况监督权等等。在民众方面,仅仅靠一般性的普法教育不足以在民众中形成自觉的守法意识,当前的重点是一方面着力引导民众主动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严格执法来培育民众对法律的敬畏感,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治,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大局。
第四,依法治国还需要着力解决诸多法治实践中的问题。如“法律工具化”问题,迄今为止,无论是一些政府机构还是较多普通民众基本上把法律视为一种工具:对政府机构而言,法律是一种治理工具,规范的对象是市场、社会和民众而不是自身,对民众而言,法律是维权工具,一旦这一工具失效,他们往往更愿意选择通过行政渠道、乃至通过舆论渠道、甚至通过暴力抗法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权益诉求。又如“运动式”执法问题,众所周知,运动式执法需要调动大规模的执法资源,付出巨大的执法成本,从而决定了这样的执法方式即使是有效的也是不可持续的。无论是当前“中国式过马路”的治理难题还是公共场所禁烟法规的不了了之都充分体现了运动式执法的困境。再如“碎片化”执法问题,由于行政机构被赋予了广泛的执法权限,大量的行政机关内设了自身管辖领域的执法机构(如城管执法、文化执法、环境执法、交通执法、药监执法等等),不同执法机构之间由于领导机构的不同而缺乏相互协调,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量跨领域执法事项出现执法真空。只有解决好这些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难题,我们的依法治国目标才能早日得到实现。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使依法治国真正成为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原则有机结合的核心环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同时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只有在这一有机地互动过程中,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才能在法律实施中得到切实的贯彻和落实,民众有序参与立法、监督执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我们也才能够引导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真正树立起法治的思维,学会善于以法治的方式妥善行使权力,充分保证行政机构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任意行使权力,行政执法在严格的合法轨道上进行,保证司法机构能够真正做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通过宣传和教育逐步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使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理性运用法律维护权利成为普遍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第二,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是解决政府的依法行政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建设理念的确立,政府被党授予了广泛的治理国家的权力,不仅拥有行政权和执法权,立法建议权、税收权等应属于人大的权力也转移给了政府,政府一度几乎可以行使一切它认为有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权力,这在有力保证了中国经济的迅速成长的同时也遗留了一些领域的腐败、重大决策失误、政府行为不透明、社会发育迟缓等对实现依法治国目标不利的隐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将政府权力纳入法律的笼子成为紧迫的需要。
第三,依法治国在当前的突破口应着眼于两个向度的协调推进:在政府方面,要将政府行为切实纳入法治轨道,包括进一步削减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尤其是行政立法权;对政府部门违法行为实现严格的问责制;政府信息进一步公开透明;扩大人大的立法实施状况监督权等等。在民众方面,仅仅靠一般性的普法教育不足以在民众中形成自觉的守法意识,当前的重点是一方面着力引导民众主动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严格执法来培育民众对法律的敬畏感,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治,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大局。
第四,依法治国还需要着力解决诸多法治实践中的问题。如“法律工具化”问题,迄今为止,无论是一些政府机构还是较多普通民众基本上把法律视为一种工具:对政府机构而言,法律是一种治理工具,规范的对象是市场、社会和民众而不是自身,对民众而言,法律是维权工具,一旦这一工具失效,他们往往更愿意选择通过行政渠道、乃至通过舆论渠道、甚至通过暴力抗法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权益诉求。又如“运动式”执法问题,众所周知,运动式执法需要调动大规模的执法资源,付出巨大的执法成本,从而决定了这样的执法方式即使是有效的也是不可持续的。无论是当前“中国式过马路”的治理难题还是公共场所禁烟法规的不了了之都充分体现了运动式执法的困境。再如“碎片化”执法问题,由于行政机构被赋予了广泛的执法权限,大量的行政机关内设了自身管辖领域的执法机构(如城管执法、文化执法、环境执法、交通执法、药监执法等等),不同执法机构之间由于领导机构的不同而缺乏相互协调,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量跨领域执法事项出现执法真空。只有解决好这些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难题,我们的依法治国目标才能早日得到实现。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