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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农村相继出现了一批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农业生产者按照平等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通过共同经营,实现改善自身经济利益或经济地位的组织。其内容涉及种植业、养殖业、农村工副业的供应、生产加工、销售等诸多环节和领域,这对于解决农民在信息、技术、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资金等方面的不足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当下有些地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程缓慢,尚存在一些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因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足
一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农民和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弄清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过去的人民公社化、合作社运动的区别,没有认识到新形势下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应对入世、与世界接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需要。因而有些农民对自发组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积极性不高,一些相关政府部门缺乏必要的引导和扶持。有部分政府部门牵头兴办的流于形式,不见效果,作用不大。二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认识不全,没有正确把握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管,民受益”和互助的基本原则。在引导过程中,有些地方出现行政介入过多,不符合自愿互助的原则。上述原因往往造成某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农民从中得到的实惠不多。
二、政策缺乏实质性的支持措施,不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发展。
1.财政支持很少。目前,财政支农资金大都用于农产品国有企业、农业生产技术、国家农业行政事业单位,很少甚至没有资金用于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如重庆市巴南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除极少部分获得市级试点扶持资金外,基本没有获得区级财政扶持资金。
2.金融支持极为有限。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都可以从农村吸收资金,但除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其他商业银行几乎都没有在农村发放贷款的业务活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也很有限。
3.缺乏税收优惠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互助性组织,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减税、低税或者免税的政策来进行支持。但目前我国的有些地区在税收上的优惠是停留在一纸空文上,有的地区甚至连相关规定也未出台。
4.政府扶持虽然推动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但有的地方过多的政府干预也给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一是有的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拔苗助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上而下的发展机制难以形成。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政府机关领办、由政府直接推动或者挂靠在政府的某个机构上,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行政介入农民合作组织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二是有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有行政色彩,不少是挂靠在政府的农办、科协、农技站、农经站、林业站等职能部门上,有的甚至在经营上也依赖于政府或者受政府的干预, “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难以体现。三是出现各部门争做“婆婆”的现象,有的部门在提供技术服务和优惠供应生产资料的同时,还要求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其作为主管部门,造成政府各部门对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影响其有序发展。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本身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文化底子薄,缺少市场经济必备的知识和经验,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能力相对较弱,驾驭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二是有些已建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没有完善的章程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服务机制等。
401320 重庆市巴南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农业经济师 刘怀全
一、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足
一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农民和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弄清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过去的人民公社化、合作社运动的区别,没有认识到新形势下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应对入世、与世界接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需要。因而有些农民对自发组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积极性不高,一些相关政府部门缺乏必要的引导和扶持。有部分政府部门牵头兴办的流于形式,不见效果,作用不大。二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认识不全,没有正确把握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管,民受益”和互助的基本原则。在引导过程中,有些地方出现行政介入过多,不符合自愿互助的原则。上述原因往往造成某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农民从中得到的实惠不多。
二、政策缺乏实质性的支持措施,不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发展。
1.财政支持很少。目前,财政支农资金大都用于农产品国有企业、农业生产技术、国家农业行政事业单位,很少甚至没有资金用于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如重庆市巴南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除极少部分获得市级试点扶持资金外,基本没有获得区级财政扶持资金。
2.金融支持极为有限。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都可以从农村吸收资金,但除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其他商业银行几乎都没有在农村发放贷款的业务活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也很有限。
3.缺乏税收优惠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互助性组织,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减税、低税或者免税的政策来进行支持。但目前我国的有些地区在税收上的优惠是停留在一纸空文上,有的地区甚至连相关规定也未出台。
4.政府扶持虽然推动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但有的地方过多的政府干预也给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一是有的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拔苗助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上而下的发展机制难以形成。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政府机关领办、由政府直接推动或者挂靠在政府的某个机构上,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行政介入农民合作组织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二是有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有行政色彩,不少是挂靠在政府的农办、科协、农技站、农经站、林业站等职能部门上,有的甚至在经营上也依赖于政府或者受政府的干预, “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难以体现。三是出现各部门争做“婆婆”的现象,有的部门在提供技术服务和优惠供应生产资料的同时,还要求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其作为主管部门,造成政府各部门对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影响其有序发展。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本身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文化底子薄,缺少市场经济必备的知识和经验,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能力相对较弱,驾驭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二是有些已建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没有完善的章程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服务机制等。
401320 重庆市巴南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农业经济师 刘怀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