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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1 日,新疆申浦京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浦京公司)向DUFERCO SA(以下简称杜菲克公司)购买5 000吨冷轧钢卷,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同年5月27日,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波轮船)所属的“李白”轮开始装载涉案货物。货物装载完毕后,中波轮船签发了提单,该提单同时打印有“清洁已装船”和“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的字样。此后,“李白”轮正常航行抵达常熟港。但在卸货过程中,理货公司发现多数冷轧钢卷表面部分生锈,少数表面生锈并破损。同年9月7日,申浦京公司委托检验机构对冷轧钢卷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包装良好,但包装铁皮外表面完全锈蚀,大部分货物有明显浸水痕迹;该批冷轧钢卷存在较严重锈蚀,严重影响使用及销售。同年10月10日,申浦京公司和货物保险公司又共同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论意见为货物锈蚀系装船前雨淋所致。由于货物遭受损失,申浦京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中波轮船,认为中波轮船未履行管货义务,造成货物锈损,且在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签发了清洁提单,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中波轮船辩称,其在运输过程中并无过失,货损发生在其责任期间之外;其所签发的提单属于不清洁提单,签单行为不存在过错;申浦京公司在货物卸载后两个月才对货物进行检验,已非交付时的货物状况。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提单是否“清洁”。承运人应对所承运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检查并在提单上予以批注,否则须对第三人承担所交付货物与提单上记载不符的法律责任。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针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而言,对于货物本身存在的非显而易见的品质缺陷,承运人没有进一步检测和批注的义务。而中波轮船在接受货物时仅能目测到货物的外包装情况而无法检查到包装内的实际状况。在此情形下,中波轮船在提单上对外包装进行批注已尽到了如实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义务。然而,由于在涉案提单上既有“清洁已装船”的记载,又有“包装锈损”的批注。对此,法院认为,申浦京公司主张中波轮船存在签单过失,目的在于信用证中已约定只接受“清洁已装船”提单。一旦承运人在运输单据上进行了批注,即使有“清洁已装船”字样,银行也不应认为符合“清洁已装船”的要求。因此,本案中的提单仍是一份不清洁提单,申浦京公司可以此作为信用证的不符点予以拒付。涉案提单并没有致使申浦京公司丧失拒付货款的权利。由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申浦京公司的诉讼请求。
清洁提单(Clean B/L)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不良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则相反,是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的批注。因此只要是“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缺陷状况的附加条文可批注的运输单据”就应当属于清洁单据。而在国际贸易和海运实践中,有些信用证要求在海运提单上显示“CLEAN ON BOARD”字样,但只要没有特殊批注的提单均应属于清洁提单,不应影响银行结汇。如果仅仅因为未记载“CLEAN ON BOARD”这三个字而影响结汇,这既不符合UCP500的规定,也不利于保障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实践中,银行对于未明确记载“CLEAN ON BOARD”字样的提单,只要没有承运人的批注,一般均可以顺利结汇,而船公司一般也都不会在提单上特别显示“CLEAN ON BOARD” 字样。因此,提单上有无刻意记载“清洁”的字样并无多大意义,关键要看承运人有无批注。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提单是由货方制作,“清洁已装船”的字样系货方预先打印在提单上的。不言而喻,货方为能使提单与信用证相符,从而顺利结汇的目的显而易见。如果本案中的中波轮船未作任何批注,即使没有事先打印的“CLEAN ON BOARD”字样,货方同样可以顺利结汇。
但是,批注提单是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赋予承运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因为如果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那么其须对第三人承担所交付货物与提单上记载不符的法律责任。当然并非所有有关货物的批注都构成不清洁提单。例如,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数量、质量、价值或特性并不负责,承运人对于这些内容的声明并不构成提单的“不清洁”。所以承运人的这一法定权利和义务仅是针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而言,对于货物本身存在的非显而易见的品质缺陷,其没有进一步检测的权利和批注的义务,这属于贸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注意和防范的风险。而涉案货物均为带包装的货物,外部有铁皮包裹、钢带捆扎。在装货港接受货物时,中波轮船仅能目测到货物的外包装情况而无法检查到包装内货物的实际状况。这从申浦京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中也可得知,检验机构是在将货物外包装开卷之后方能对货物的锈损情况进行检验。所以本案中波轮船在提单上的批注,应视为其已正确行使和履行了如实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最有趣的是提单同时打印有“清洁已装船”的字样和“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的批注。涉案提单到底是否“清洁”成为了确定本案法律责任的基础问题,也是双方最大的分歧和争议。一张提单同时存在着两种在法律后果上完全矛盾的记载成为了本案的“焦点”,但从前述对提单上显示的“CLEAN ON BOARD”之理解分析来看,有无“清洁”的记载并不是决定提单是否属于真正清洁提单的关键,反而承运人有无“批注”才是其对第三人承担所交付货物与提单上记载不符的法律责任的“命门”所在。其实涉案提单记载的“清洁已装船”的字样和“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的批注,无论在字体、大小、格式等形式上没有任何差异,但依据对清洁提单的正确理解以及贸易惯例中的通常做法,即便提单上记载了“不清洁提单”的字样,但承运人未对具体货物外表状况作出批注,也应视为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没有任何异议。反之,即使提单上存在打印、手写、印制等任何形式的“清洁”记载也不能影响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作出批注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总而言之,批注才是决定提单是否清洁的根本所在。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提单是否“清洁”。承运人应对所承运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检查并在提单上予以批注,否则须对第三人承担所交付货物与提单上记载不符的法律责任。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针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而言,对于货物本身存在的非显而易见的品质缺陷,承运人没有进一步检测和批注的义务。而中波轮船在接受货物时仅能目测到货物的外包装情况而无法检查到包装内的实际状况。在此情形下,中波轮船在提单上对外包装进行批注已尽到了如实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义务。然而,由于在涉案提单上既有“清洁已装船”的记载,又有“包装锈损”的批注。对此,法院认为,申浦京公司主张中波轮船存在签单过失,目的在于信用证中已约定只接受“清洁已装船”提单。一旦承运人在运输单据上进行了批注,即使有“清洁已装船”字样,银行也不应认为符合“清洁已装船”的要求。因此,本案中的提单仍是一份不清洁提单,申浦京公司可以此作为信用证的不符点予以拒付。涉案提单并没有致使申浦京公司丧失拒付货款的权利。由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申浦京公司的诉讼请求。
清洁提单(Clean B/L)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不良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则相反,是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的批注。因此只要是“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缺陷状况的附加条文可批注的运输单据”就应当属于清洁单据。而在国际贸易和海运实践中,有些信用证要求在海运提单上显示“CLEAN ON BOARD”字样,但只要没有特殊批注的提单均应属于清洁提单,不应影响银行结汇。如果仅仅因为未记载“CLEAN ON BOARD”这三个字而影响结汇,这既不符合UCP500的规定,也不利于保障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实践中,银行对于未明确记载“CLEAN ON BOARD”字样的提单,只要没有承运人的批注,一般均可以顺利结汇,而船公司一般也都不会在提单上特别显示“CLEAN ON BOARD” 字样。因此,提单上有无刻意记载“清洁”的字样并无多大意义,关键要看承运人有无批注。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提单是由货方制作,“清洁已装船”的字样系货方预先打印在提单上的。不言而喻,货方为能使提单与信用证相符,从而顺利结汇的目的显而易见。如果本案中的中波轮船未作任何批注,即使没有事先打印的“CLEAN ON BOARD”字样,货方同样可以顺利结汇。
但是,批注提单是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赋予承运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因为如果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那么其须对第三人承担所交付货物与提单上记载不符的法律责任。当然并非所有有关货物的批注都构成不清洁提单。例如,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数量、质量、价值或特性并不负责,承运人对于这些内容的声明并不构成提单的“不清洁”。所以承运人的这一法定权利和义务仅是针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而言,对于货物本身存在的非显而易见的品质缺陷,其没有进一步检测的权利和批注的义务,这属于贸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注意和防范的风险。而涉案货物均为带包装的货物,外部有铁皮包裹、钢带捆扎。在装货港接受货物时,中波轮船仅能目测到货物的外包装情况而无法检查到包装内货物的实际状况。这从申浦京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中也可得知,检验机构是在将货物外包装开卷之后方能对货物的锈损情况进行检验。所以本案中波轮船在提单上的批注,应视为其已正确行使和履行了如实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最有趣的是提单同时打印有“清洁已装船”的字样和“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的批注。涉案提单到底是否“清洁”成为了确定本案法律责任的基础问题,也是双方最大的分歧和争议。一张提单同时存在着两种在法律后果上完全矛盾的记载成为了本案的“焦点”,但从前述对提单上显示的“CLEAN ON BOARD”之理解分析来看,有无“清洁”的记载并不是决定提单是否属于真正清洁提单的关键,反而承运人有无“批注”才是其对第三人承担所交付货物与提单上记载不符的法律责任的“命门”所在。其实涉案提单记载的“清洁已装船”的字样和“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的批注,无论在字体、大小、格式等形式上没有任何差异,但依据对清洁提单的正确理解以及贸易惯例中的通常做法,即便提单上记载了“不清洁提单”的字样,但承运人未对具体货物外表状况作出批注,也应视为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没有任何异议。反之,即使提单上存在打印、手写、印制等任何形式的“清洁”记载也不能影响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作出批注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总而言之,批注才是决定提单是否清洁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