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流转中诉权对海上保险代位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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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运输保险中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解决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请求权发生重叠时的利益归属问题提供了依据,体现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的本质.我国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商法》、《保险法》和《海事特别诉讼法》调整.笔者认为在CIF条款下,在收货人拒收货物等情况下,托运人仍可享有诉权,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应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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