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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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极大地推动了中越跨境经济的发展。与之伴随的是中国与越南间跨国犯罪的愈发猖狂,中越已经建立的双边协商机制是开展打击跨国犯罪活动的基础,但仍出现打击跨国犯罪落后于现实需要的状况。本文拟从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探讨中越刑事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路径以期对中越打击跨国犯罪的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中国 越南 跨国犯罪 刑事合作
  一、中越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的协商机制概述
  (一)中国—东盟框架下建立的刑事合作协商机制。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中国与东盟的交流和合作较为频繁。越南作为东盟的成员国,在中国—东盟框架下建立的刑事合作机制同样适用于中国和越南。中国—东盟框架下的刑事合作机制主要有:1.东盟与中日韩(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会议机制。此机制从2004年起建立起来的,主要以会议的形式为参会的各国领导人提供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方面的交流和沟通平台。在此机制下,各国领导人达成了如“平等协商、真诚合作、循序渐进、灵活务实”的合作原则以及五项具体合作倡议等。2.中国—东盟(10+1)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机制。会议目的在于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共同打击中国与东盟间的跨国犯罪。3.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该机制旨在加强中国与东盟各国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形成有效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保护民生,维护稳定的区际合力。
  (二)中国—越南刑事合作机制。中国与越南在两国边防、检察、公安等领域建立了一系列刑事合作机制。主要有:边防三级合作机制。即两国边防部队建立的从中央到省再到基层的彼此相互对应道德三级边防合作体系。公安警务合作机制。如合作打击犯罪会议机制、禁毒联络机制、打拐联络机制、联合追逃机制等。海关缉私合作机制。即两国毗邻的边境地区的海关在缉私方面建立的执法合作机制。
  二、中越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的法律基础
  (一)中越间缔结的条约或协议。在法律层面,两国于1998年10月19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条约》在刑事司法协助的部分规定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等。在具体的刑事司法领域内,两国还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关总局关于合作与互助的协议》以及《谅解备忘录》和《会议纪要》等。这些法律文件的签订为中国和越南在刑事合作上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中国刑事法律中关于国际刑事合作的法律规定。在进行国际刑事合作时,除了要遵守相关条约和协议的规定外,還要以国内法为依据。中国刑事法律中关于国际刑事合作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这部法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在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时的程序性事项。
  (三)越南刑事法律中关于国际刑事合作的法律规定。越南的刑事法律中关于国际刑事合作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其《刑事诉讼法》中。主要内容包括了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国际合作制度原则以及一些特殊的国际合作活动。如引渡、移交材料、证据等原则性规定。
  三、中越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机制存在问题
  尽管中越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机制的建立为中越在打击跨国犯罪提供了巨大帮助使得打击跨国犯罪的实践取得了不少辉煌战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同时在机制的运行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首先会议机制缺乏务实性。虽然两国在有关部门间建立了会谈会晤的会议机制,但是会议内容主要是对案件的通报、信息的互通以及合作的方针政策等宏观方面的讨论,极少涉及具体合作程序事项的安排。其次,开展刑事合作的综合性人才缺乏。如两国刑事合作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导致开展刑事合作所需要的相关人才的缺乏。最后,机制的运行缺乏配套的制度支持。机制的良好运行需要充分的资金、人才的投入,由于中越双方刑事合作机制的运行由于资金投入和技术跟进不到位,导致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无法开展。
  四、中越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机制存在问题的解决路径
  首先加强会议机制务实性。无论是在中国—东盟的区域层面还是中国与越南的具体层面,对于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方面两国都达成了很多共识,这些共识多产生于各种会议机制。除此之外,在刑事合作的开展过程中,这些共识必须得到贯彻和落实,只有真正将这些共识落实在实践中,才会使得会议机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加强两国人才培训和技术交流。由于中越跨国犯罪不断向信息化和技术化的方向发展,相应的,两国刑事合作机制的运行也应做出改变。加强两国刑事合作人才的培养和技术的交流势在必行。在人才培养上,应注重加强语言和法律的综合人才的培训,增强相关人员对对方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深入了解。最后,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中越刑事合作机制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如信息情报交换机制。在打击跨国犯罪过程中,信息技术的交流交换极为重要。因此,应建立和完善中越打击跨国犯罪情报收集与共建共享机制。为研究跨国犯罪的规律和特点以及犯罪信息的收集、传递提供方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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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佳慧(1995-9),女,汉族,河南三门峡,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诉讼法学(东盟方向),5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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