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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某单位在其承办的杂志上刊登了一则广告,称河南安阳内衣厂所拥有的“盾”牌商标为“驰名商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这是虚假广告,对杂志社处以15,000元罚款,同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据悉,商标局还将依法追究广告主的责任。 盾牌是名牌,为什么宣传盾牌商标为“驰名商标”是虚假广告?驰名不就是有名吗?凭什么就被处以15,000元的罚款呢? ——摘自读者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