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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载体,是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重要来源,同时英雄烈士的名誉也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应有尊重和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义务。《民法总则》第185条首次特别强调对英雄烈士名誉的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英雄应解释为近代以来为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并已身故的人员,烈士的认定依现有的评定标准。应明确界定以歪曲、丑化、诋毁、否定的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在英雄烈士近亲属可提起诉讼的基础上,赋予民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