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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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持 人:本刊记者 王勇
  本期嘉宾: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龚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副区长)
   王国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榄塘村党支部书记)
  
  在我国农村的许多地方,有一条不成文的“土政策”,就是村里的农家女出嫁后,不再享有土地承包权,即使由于某种原因又回到原籍,也不分给土地。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再加上“重男轻女”陈旧思想的影响,这条“土 政策”在农村一直得到默认和“执行”。
  所谓外嫁女,泛指已出嫁,但由于各种原因,其户口仍未迁出原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妇女。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妇女出嫁后,可自由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往丈夫户口所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如果户口未迁出的,其享有与同村居民相同的权利。
  农村妇女外嫁之后,是否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个问题决定了她们是否享有成员财产的分配权。近年来,“外嫁女”权益问题,是我国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发达省区在深化农村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据粗略统计,仅珠三角地区,就有超过30万的外嫁女及其子女面临着权利受歧视和受侵害的问题。上世纪末,我国普遍实施村民自治。在“外嫁女”问题上,在广州、中山和佛山等一些地区,出现歧视女性,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方式来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现象。“外嫁女”问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多个层面的利益。在文明的今天,“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仍被绝大多数农民、农村干部,甚至部分街镇基层干部视为制定“外嫁女”政策的依据。这是妇女权益普遍受侵害的思想根源。许多外嫁女在谈到自己的境遇时称:“我们履行了村民的义务,为什么无法享受村民应有的权利”。有外嫁女告诉记者:“我们原本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成员,但在农村经济组织改制和土地征用中,我们却得不到与男社员相同的土地补偿金,我们本人及子女得不到与男社员平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股权和分红。”
  2005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规定。但新法颁布一年多以来,效果甚微,许多村民委员会经常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为由而不履行法律的规定。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其违反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正是由此,让所谓违法的“村规民约”以及村委会有漏洞可乘。
  2007年5月29日,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传出好消息,广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已有法可依,今后的维权行为不再困难重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现已正式获得通过。该办法对“外嫁女”的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和侵害其合法权益”;“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本期村官茶楼关注的话题就是——外嫁女的尴尬。
  
  外嫁女的股份分配问题不但是个人的利益问题,而且是涉及到社会稳定发展的大问题。
  
  在番禺农村,股份分配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外嫁女,而这个问题在榄塘村就更为突出,该村成为东环街第一个上访政府部门、第一个上告到广州市中院的村。在刚开始推行股权固化制度时,榄塘村超过77%的村民都反对给予外嫁女股份,这其中也包括老党员、老干部在内的一部分村骨干。许多“外嫁女”人嫁出去了,户口还留在村里,其股份分红问题却长期得不到解决,成为村里一个老大难问题,并引发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许多相关的问题。
  《村官》:村里大概有多少外嫁女?
  王国祥:110多名吧。
  《村官》:村里是什么时候开始解决外嫁女问题的?
  王国祥:去年我们党支部借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的东风,动员和组织党员干部村民学习《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知识,向村民们宣传、解析有关解决外嫁女股份分配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原本抵触心理较重的村民不但支持村的工作,支持股份固化,还身体力行地给身边的人做思想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在区各职能部门及共建单位的配合下,去年外嫁女的股份分配问题终于得到解决,外嫁女及其家属对此非常高兴和感激。目前,榄塘村共有29名户口保留在该村的外嫁女,股份分配问题都解决了,享受与村民同等的待遇。我们村是东环街迎接“外嫁女”回家的第一村。
  《村官》: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村里人的思想变化吗?
  王国祥:村里开始股份分配的时候,担任村妇女主任的黎莲卿,也是坚决认为外嫁女是不能享受村里的股份分配。黎莲卿今年59岁,是一位老党员。她从1979年开始担任榄塘村妇女主任,直到前年7月村级换届选举才离开工作岗位,20多年来她深得村民的爱戴及村“两委”干部的好评。随着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黎莲卿通过学习《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思想有了质的改变,对外嫁女的股份分配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她开始认识到外嫁女的股份分配问题不但是个人的利益问题,而且是涉及到社会稳定发展的大问题。当初,由于外嫁女得不到股份分配,而做她们的思想工作,如今改变为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向村民们宣传、解释有关解决外嫁女股份分配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大力支持解决外嫁女的股份分配政策。在榄塘村“两委”干部和黎莲卿的不懈努力下,在区各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对外嫁女股份分配问题,原来超过77%的反对率现在变成了近98%的同意率。说起外嫁女的股份分配问题得到解决,榄塘村的外嫁女们都异口同声地称赞:“这问题得到解决,也有黎莲卿的一份功劳。”
  
  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改革是在目前的条件下,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外嫁女”问题的出路。
  
  番禺区委、区政府一直非常关注和重视处理农村“外嫁女”问题,不仅从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来考虑,还提升到维护农村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来考虑和积极处理。番禺区“外嫁女”问题的出现是与番禺的经济发展水平,上级的户口管理政策,农村福利措施,村规民约的传统做法等息息相关的。近年来,随着广州市“南拓”的不断推进,番禺区农村城市化程度快速提高,土地征用不断增加,农村集体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各镇、各村之间并不平衡。由于村与村之间集体分配和福利的差别,农民对征地补偿的预期,加上上级户口政策的改变,外来人口的冲击等因素,导致农村“外嫁女”问题不断出现甚至激化。番禺区曾发生多个地方的“外嫁女”联合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现象。
  《村官》:番禺采取了哪些措施应对外嫁女问题?
  龚红:从“外嫁女”上访所反映的的问题看,主要是“外嫁女”与村民的经济利益矛盾,多数是要求确权配股,享受福利分配,承包土地及征地补偿等经济权利为主。由于农村地区差异大,国家的农村政策适用范围广且不断推陈出新,如《村民组织法》,实施村民自治;《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一定三十年不变,令农村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保障,但大部分村民的“民主权”却不能保障只占少部分的“外嫁女”及其子女的“经济权”,如何协调两者的矛盾?《村民组织法》与《维护妇女权益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在“法”与“利”之间,大部分人选择了“利己”,使本来已经存在的“外嫁女”问题进一步激化。
  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学习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农村管理体制方面入手,深入推进农村管理体制特别是集体分配体制的改革,大力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工作。这一改革是指以某一确定期限为截止时间,固定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和股份数,并将股权实行一次性配置给股东后长期固定下来,今后“出生、娶入不配股,迁出、死亡不收股”,以后集体利益分配就以股东和股权数为依据,不再与户口挂钩。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改革是在目前的条件下,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外嫁女”问题的出路。一方面可杜绝今后发生新的“外嫁女”问题,另一方面,对固化前出嫁的“外嫁女”则按实际情况灵活配股,以尊重她们曾为村集体经济作出的贡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区为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改革的速度,在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全区要用二到三年的时间全面完成股份固化改革。目前,全区已有50多个村完成了固化改革,“外嫁女”问题也在大部分村得到较好的解决,为其它尚未实施改革的村做出了榜样。比如钟村镇,“外嫁女”问题存在了较长时间,该镇在去年进行固化股权改革中,要求各村在章程的配股原则上必须落实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在册人口中包括外嫁女及其子女的配股权”,具体做法主要有“外嫁女”及其子女一次性全部配股、出资购股、嫁非农业户口的外嫁女及其子女可以享受配股等。在镇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该镇707名“外嫁女”中,一次性全部配股的409人,占全镇“外嫁女”总数的58%;出资购股的30人,占4%;对嫁非农业户口的“外嫁女”给予配股的194人,占27%;按协议执行的74人,占10%,较好地解决了“外嫁女”的历史遗留问题。
  《村官》:您认为外嫁女问题难解决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龚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建立一个常规和权威的处理机制来解决农村“外嫁女”问题。而大部分村民的“法不责众”心理和普遍认为村民表决就“合法”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引导的作用。有部分觉醒的“外嫁女”也不再纠缠于咨询、上访之中,直接上诉到法院,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自身利益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法院都“有理据”地不予受理。区委、区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多次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区法院、法制办、司法局等研究解决办法。而广东省高院在“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15周年座谈会”提出在目前“外嫁女”直接向村委会提出民事诉讼存在法理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要求镇政府干预——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步走的迂回途径,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妥善解决。区法制办作为政府的复议机关,积极参与“外嫁女”权益的处理工作,1999年开始以行政复议的方式受理了一批“外嫁女”不服有关镇(街)政府的行政处理的案件。2005年,区法制办代表区政府处理了27件涉及“外嫁女”权益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占2005年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的61.4%。“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已成为我区行政复议案件的“第一大户”。
  
  对于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外嫁女”毫无疑问拥有股份,虽然暂时无法明确具体的份额,但是基于该份额,她们就有权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
  
  “外嫁女”(出嫁女)本来是带有广东地方色彩的用语,专指嫁到本村之外,但户口仍然保留在本村的妇女。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周边的土地升值很快,“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有权享有这部分土地收益,是问题的实质。
  “珠三角”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较早的地区,也是“外嫁女”问题比较普遍多发的地区。据2005年的一个报道,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出嫁女全部享受配股分红、宅基地、征地款分配、福利保障等权益的占总数的50.23%,其中比例较高的如中山市可以达到72.99%,比例较低的如江门市只有22.19%,除广东以外,“外嫁女”问题在其他地区也有越来越多的报道,但仍以广东为最多。如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安徽、河南、四川、内蒙古等中西部地区,关于“外嫁女”维权的新闻也屡见不鲜。
  《村官》:您了解到的外嫁女权益被侵犯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陈端洪:一是由于各村的条件不同,许多富裕村的女性与次发达外村的农民结婚,户口仍然滞留本村,其子女户口也在本村,本村责令其迁走户口,分配利益时,“外嫁女”及/或其子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二是与城镇居民结婚或与港澳地区男性结婚后的女性,其户口无法迁走的,其本人及子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或者妇女本人参加分配,子女不能参加分配或只能分一半;三是与城镇男性结婚,户口落入男性父母所在村的,许多情况下,妇女本人参与分配,但是其子女不能参与分配或只能分一半;四是个别村还存在外村女性嫁入本村时不能迁入户口的土政策,即使村社同意其迁入户口的,也得事先签署保证书,承诺“世代不能享受本社社员待遇”。也有的村规定,外地妇女嫁入本村,户口未迁移的,可享受50%的分配权。
  《村官》:她们主要通过什么方式来寻求保护呢?
  陈端洪:她们寻求的法律救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民事案件起诉村民委员会。以前基层法院认为村委会与其成员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故一般不受理。200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认为应该受理。另一种诉讼是在镇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外嫁女”案件存在多种类型,彼此之间可能有差别,甚至差异很大,因此处理也会有不同。
  《村官》:为什么很多外嫁女在法院受理后很难胜诉呢?
  陈端洪:总体来说,“外嫁女”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一系列复杂的宪法和法律问题摆在法官的面前,像如何理解村民自治?村民经过民主程序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分配方案即便不公,是否仍然有效?法院是否有权根据宪法原则或宪法性法律对于自治组织的内部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到底是谁?“外嫁女”在集体经济,包括土地上到底拥有什么权益?村委会的村规民约规定女性出嫁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迁走户口是否侵犯了妇女的平等权?是否违背了迁徙自由的原则?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政府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关系?村规民约如果违法,乡镇政权能否撤销之或责令改正?可以说,“外嫁女”案件直接牵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和村民自治的神经中枢。“外嫁女”案件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身份——的纠纷,即被原来所属集体(或所嫁入的集体)他者化的纠纷。成员资格不是指的血缘、情感的联系,而主要由两部分内容构成:户口、村民待遇。如果类比宗族,上户口有些类似上族谱,村民待遇好比宗亲待遇,但由于实行集体经济而有更多的经济内涵。村民待遇包括享受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公共设施(如学校)的权利、承包经营权、参与决策的权利、参加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的分配权。聚讼的核心问题是征地补偿款和分红的分配权。要系统地解决“外嫁女”案件需要解决上面所列各种法律问题。
  《村官》: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外嫁女权益保护的问题?
  陈端洪:我认为广东目前已经实施的农村股权固化工作就是解决外嫁女权益保护的一条出路。以顺德为例,顺德《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规定,清产核资重点是“对股份合作社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往来款项等进行清点盘核”,“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作价,但已转为居委会、人均耕地少于0.1亩的土地可以作价”。关于如何固化股份合作社股权,该《实施细则》规定,“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即股数)原则上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设置”,同时规定个人股东的股份可以继承、转让及赠与,但不能质押。
  一旦股份制改造完成,“外嫁女”案件就可以杜绝了,即便再出现,也不是一个分配问题,而是一个真正的“居留权”问题。目前“外嫁女”案件之所以难以解决,原因在于集体经济的股份化没有完成,但股份化的思路对于分析确定“外嫁女”的权益是适用的。这就是说,虽然在完整的所有权的意义上村的土地可以认为归村总有,但“外嫁女”对于集体土地有偿转让或投资入股形成的其它形态的集体财产拥有一定的份额,有权参加分配。对于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外嫁女”毫无疑问拥有股份,虽然暂时无法明确具体的份额,但是基于该份额,她们就有权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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