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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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背后的职务犯罪,强化食品安全诉讼监督,加大调研宣传力度,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权利。
  关键词:检察机关;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很多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增加食品的色香味、延长保质期、降低生产成本等,非法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掺杂掺假,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致使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毒大米、“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也极大地打击了我国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目前,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增强民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已刻不容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权利,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分析
  1.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现象严重
  我国食品产业的规范化水平还比较低,很多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由于资金、设备、管理、技术手段等方面的限制,食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更有少数不法企业、个体工商户利欲熏心,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在食品中掺加有毒有害的化学用品,如三聚氰胺、苏丹红等,严重威胁人们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另外,掺假售假、无证无照经营、销售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等现象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2.安全监管无序
  在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中,涉及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形成监管合力。然而,在实际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力,有的争着管、有的无人管,经常出现重复执法或者相互推诿扯皮等消极履职,的现象,造成监管漏洞,这些都给某些不法企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或有毒有害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3.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流失严重
  日常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查处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有些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对刑法中有关罪名和构成要件掌握不够,或者执行标准不一,使很多已经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只是受到行政处罚,而没有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另外,相对司法机关来说,由于行政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和手段都不够强,造成许多本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因证据流失而无法立案,影响了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查处。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1.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像刑事犯罪那样具有直接、明确的受害人,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加上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使案件线索收集比较困难。另外,由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顺畅,出现应当移送案件未移送,仅处以行政处罚现象,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2.流失严重
  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法律法规不熟悉,对相关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不了解,以及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意识和手段薄弱,导致未能依法移送或者移送不及时,丧失了最佳取证时机,影响了对涉嫌案件的查处。许多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法检查或者对可疑食品作鉴定期间,将未被发现的问题食品转移,使案件在认定数额上出现巨大偏差,有的甚至可能无法定罪量刑。
  3.一违法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对同一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给予行政处罚还是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立案标准的理解不同,致使很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而没有依法移送,出现有案未立、有罪未究、以罚代刑现象。另外,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对有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性不统一现象,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三、完善检察机关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权利的监督机制
  1.与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高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第一,加强对a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移送的监督。《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通过与工商、质检、行政监察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走访调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增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发现有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移送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纠正,做好登记备案,并对移送情况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一方面是指对于行政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引导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避免因取证标准不统一、证据完整性要求不同而带来的移送难、移送不及时问题。另一方面是指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实施法律监督,规范侦查行为,对涉嫌罪名、侦查方向等进行积极引导,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快速办理。
  2.严肃查处和预防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
  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突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重点案件的打击。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点案件,第一时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力量依法介入,积極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组织精干力量优先予以办理,及时批捕、起诉。
  二要拓宽案源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关注舆情,深入社区,积极排查有关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时,要注意发现违法犯罪事件背后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反贪、反渎部门立案查处。   三要紧密结合当前查处的典型案件,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廉政教育基地平台,定期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课,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筑牢防范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
  3.充分發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食品安全诉讼监督
  首先是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的监督。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加强联动协作,不断拓展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依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其次是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者遗漏罪的,要依法追捕、追诉;对于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或者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抗诉和立案查处。
  4.加强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理论知识学习和调查研究
  首先,要通过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提高查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能力。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专业性较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加强学习,认真研究各相关罪名及其构成要件的区别,确保案件定性精准。
  其次,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为深化“两法衔接”奠定基础。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加强与食品监管部门的密切联系,定期走访有关行政部门,邀请食品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为检察人员培训食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流程等相关知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派出专门人员为行政执法人员就刑事立案标准、案件移送、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等进行培训,共同研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
  第三,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办案优势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建议。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分析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成因,积极查找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体制漏洞和机制问题,全面排查职务犯罪风险点和风险环节,提出完善内部管理的检察建议和预防对策,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廉政风险防范制度,防患未然,促进源头治理。
  5.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加强食品安全教育
  首先,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向公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发放食品安全宣传册,提高公民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其次,畅通维权渠道,积极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拓宽案源。通过向社会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舆论声势,净化食品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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