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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图书文献、图书馆文献、文献图书是档案学、图书馆学最常用的术语。这些术语不仅在法定性上存在差异,在法律中的使用上也存在差异。明确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图书文献、图书馆文献、文献图书的法定性,提高这些术语在法律体系和标准中的使用频率,是档案文献研究与图书馆文献研究的当务之急,更是档案界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法定性;比较
“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图书文献”“图书馆文献”“文献图书”是档案学、图书馆学的常用术语。研究这些术语的法定性,有助于强化学科法定术语,普及术语的使用,提升学科专业性,提高档案学和图书馆学的学科地位。
1 档案文献与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梳理与分析
1.1 对档案文献的法定性梳理
1.1.1 以档案文献为检索词梳理。这里以2020年版《档案法》为样本,分别以“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为检索词,对《档案法》进行检索。结果显示:“档案文献”无检索结果、“文献档案”无检索结果、“档案馆文献”无检索结果。这表明“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均不是法定用语。
1.1.2 以档案的属概念“记录”“历史记录”进行梳理。将“记录”“历史记录”作为“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的属概念加以考察,分别以“记录”“历史记录”为检索词,对《档案法》进行检索。结果显示:“记录”有1处,“历史记录”有1处,共2处检索结果。涉及《档案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共2条法律条文。占《档案法》53条法律条文的3.77%。表明“记录”“历史记录”是《档案法》中的法定用语。由此,可以说“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虽然不是法定用语,却是以法定用语“记录”“历史记录”为属概念的种概念,与法定用语“记录”“历史记录”相关。
1.1.3 以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文献”“文献信息”进行梳理。将“文献”“文献信息”作为“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的属概念加以考察,分别以“文献”“文献信息”为检索词,对《档案法》进行检索。结果显示:“文献”有1处,“文献信息”有1处,共2处检索结果。涉及《档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共2条法律条文。占《档案法》53条法律条文的3.77%。表明“文献”“文献信息”是《档案法》中的法定用语。由此,可以说“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虽然不是法定用语,却是以法定用语“文献”“文献信息”为属概念的种概念,与法定用语“文献”“文献信息”相关。
1.2 对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梳理
1.2.1 以图书馆文献为检索词梳理。这里以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图书馆法》为样本,分别以“图书文献”“图书馆文献”“文献图书”为检索词,对《图书馆法》进行检索。结果显示:“图书文献”无检索结果:“文献图书”无检索结果,“图书馆文献”有一处检索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这表明“图书文献”“文献图书”不是法定用语。“图书馆文献”则可以视为法定用语。
1.2.2 以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文献”“文献信息”进行梳理。将“文献”“文献信息”作为“图书文献”“文献图书”“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加以考察,分别以“文献”“文献信息”为检索词,对《图书馆法》进行检索。结果显示:没有单独的“文献”检索结果,“文献信息”检索结果有35处。涉及《图书馆法》的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共20条法律条文。占《图书馆法》55条法律条文的36.36%。表明“文献”不是图书馆学的法定用语,“文献信息”是图书馆学的法定用语。
《图书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这里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正是宏观图书馆文献所包含的范圍。
从这个意义上讲,图书馆文献就是图书馆文献信息。可以说“图书馆文献”是法定用语,“图书文献”“文献图书”不是法定用语。但无论“图书馆文献”“图书文献”“文献图书”是不是法定用语,均是以法定用语“文献”“文献信息”为属概念的种概念,与法定用语“文献信息”高度相关。
1.2.3 以档案的属概念“记录”“历史记录”进行梳理。谢俊贵认为:“图书的本质属性,就是人类用于系统地记录与传播知识的工具。”[1]卢贤中认为:“图书的本质属性是有意识系统地记录并传播知识。”[2]将“记录”“历史记录”作为“图书文献”“文献图书”“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加以考察,分别以“记录”“历史记录”为检索词,对《图书馆法》进行检索。结果显示:“记录”有0处,“历史记录”有0处。表明“记录”“历史记录”不是《图书馆法》中的法定用语。由此,可以说“图书文献”“文献图书”“图书馆文献”不是档案法定用语“记录”“历史记录”为属概念的种概念,与档案学法定用语“记录”“历史记录”不相关。
1.3 档案文献与图书馆文献法定性比较。对档案文献与图书馆文献法定性陈述进行归纳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1)“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均不是《档案法》的法定用语;“图书馆文献”是《图书馆法》的法定用语,而“图书文献”“文献图书”不是《图书馆法》的法定用语。因此,档案文献的法定性要弱于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
(2)以档案的属概念“记录”“历史记录”进行梳理,“记录”“历史记录”是《档案法》中的法定用语,但不是《图书馆法》中的法定用语。档案的属概念只适用于《档案法》,而不适用于《图书馆法》。因此,档案属概念的法定适用范围相对较小,具有专属性。 (3)以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文献”“文献信息”进行梳理,“文献”“文献信息”是《档案法》中的法定用语;但“文献”不是《图书馆法》的法定用语,“文献信息”是《图书馆法》中的法定用语。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不仅适用于《档案法》,也适用于《图书馆法》。因此,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的法定适用范围相对较大,具有通用性。
(4)“文献信息”在《档案法》中涉及的条文数(1条)及占全部法律条文(53条)的比(1.89%),远低于在《图书馆法》中涉及的条文数(20条)及占全部法律条文(55条)的比(36.36%)。《图书馆法》的法定用语使用率高于《档案法》的法定用语使用率。图书馆的法定用语的法定性大幅高于档案的法定用语的法定性。
总体而言,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高于档案文献的法定性。
2 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与规范性
2.1 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是术语规范性的法定依据。这里所说的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术语的规范性,指的是檔案文献、图书馆文献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规体系和标准中的使用。在法规体系中,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是术语规范性的法定依据。反之,没有术语的法定性,缺失术语规范性的法定依据,尽管术语在法规体系和标准中使用了,但术语规范性的法律地位不够牢固。因此,提高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有助于提高术语的规范性。
2.2 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的规范性是其法定性的实现和完善。对法律用语法定性和规范性的关系可以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来比较、思考、研究。以1996年版《档案法》为例,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这个法律条文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移交机构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移交期限规定为定期,接收机构为档案馆,移交内容为档案,移交依据是按照国家规定。面上看来,这个法律条文规定的要素很齐全。落实起来,需要相配套的法规、细则去完善。正因如此,《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这条规定解决了定期移交的时间问题。移交单位包括哪些,需要移交哪些保管期限的档案仍然没有明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分别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哪些组织机构的档案、不同级别综合档案馆接收哪些保管期限的档案作出了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条文的落实需要相配套的法规、规章、细则等条文去细化,便于人们理解和实践操作。同样,法律用语——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的实现需要术语在法规体系、标准中的使用——规范性来完善、充实、强化。
关键词: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法定性;比较
“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图书文献”“图书馆文献”“文献图书”是档案学、图书馆学的常用术语。研究这些术语的法定性,有助于强化学科法定术语,普及术语的使用,提升学科专业性,提高档案学和图书馆学的学科地位。
1 档案文献与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梳理与分析
1.1 对档案文献的法定性梳理
1.1.1 以档案文献为检索词梳理。这里以2020年版《档案法》为样本,分别以“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为检索词,对《档案法》进行检索。结果显示:“档案文献”无检索结果、“文献档案”无检索结果、“档案馆文献”无检索结果。这表明“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均不是法定用语。
1.1.2 以档案的属概念“记录”“历史记录”进行梳理。将“记录”“历史记录”作为“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的属概念加以考察,分别以“记录”“历史记录”为检索词,对《档案法》进行检索。结果显示:“记录”有1处,“历史记录”有1处,共2处检索结果。涉及《档案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共2条法律条文。占《档案法》53条法律条文的3.77%。表明“记录”“历史记录”是《档案法》中的法定用语。由此,可以说“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虽然不是法定用语,却是以法定用语“记录”“历史记录”为属概念的种概念,与法定用语“记录”“历史记录”相关。
1.1.3 以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文献”“文献信息”进行梳理。将“文献”“文献信息”作为“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的属概念加以考察,分别以“文献”“文献信息”为检索词,对《档案法》进行检索。结果显示:“文献”有1处,“文献信息”有1处,共2处检索结果。涉及《档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共2条法律条文。占《档案法》53条法律条文的3.77%。表明“文献”“文献信息”是《档案法》中的法定用语。由此,可以说“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虽然不是法定用语,却是以法定用语“文献”“文献信息”为属概念的种概念,与法定用语“文献”“文献信息”相关。
1.2 对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梳理
1.2.1 以图书馆文献为检索词梳理。这里以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图书馆法》为样本,分别以“图书文献”“图书馆文献”“文献图书”为检索词,对《图书馆法》进行检索。结果显示:“图书文献”无检索结果:“文献图书”无检索结果,“图书馆文献”有一处检索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这表明“图书文献”“文献图书”不是法定用语。“图书馆文献”则可以视为法定用语。
1.2.2 以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文献”“文献信息”进行梳理。将“文献”“文献信息”作为“图书文献”“文献图书”“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加以考察,分别以“文献”“文献信息”为检索词,对《图书馆法》进行检索。结果显示:没有单独的“文献”检索结果,“文献信息”检索结果有35处。涉及《图书馆法》的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共20条法律条文。占《图书馆法》55条法律条文的36.36%。表明“文献”不是图书馆学的法定用语,“文献信息”是图书馆学的法定用语。
《图书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这里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正是宏观图书馆文献所包含的范圍。
从这个意义上讲,图书馆文献就是图书馆文献信息。可以说“图书馆文献”是法定用语,“图书文献”“文献图书”不是法定用语。但无论“图书馆文献”“图书文献”“文献图书”是不是法定用语,均是以法定用语“文献”“文献信息”为属概念的种概念,与法定用语“文献信息”高度相关。
1.2.3 以档案的属概念“记录”“历史记录”进行梳理。谢俊贵认为:“图书的本质属性,就是人类用于系统地记录与传播知识的工具。”[1]卢贤中认为:“图书的本质属性是有意识系统地记录并传播知识。”[2]将“记录”“历史记录”作为“图书文献”“文献图书”“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加以考察,分别以“记录”“历史记录”为检索词,对《图书馆法》进行检索。结果显示:“记录”有0处,“历史记录”有0处。表明“记录”“历史记录”不是《图书馆法》中的法定用语。由此,可以说“图书文献”“文献图书”“图书馆文献”不是档案法定用语“记录”“历史记录”为属概念的种概念,与档案学法定用语“记录”“历史记录”不相关。
1.3 档案文献与图书馆文献法定性比较。对档案文献与图书馆文献法定性陈述进行归纳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1)“档案文献”“文献档案”“档案馆文献”均不是《档案法》的法定用语;“图书馆文献”是《图书馆法》的法定用语,而“图书文献”“文献图书”不是《图书馆法》的法定用语。因此,档案文献的法定性要弱于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
(2)以档案的属概念“记录”“历史记录”进行梳理,“记录”“历史记录”是《档案法》中的法定用语,但不是《图书馆法》中的法定用语。档案的属概念只适用于《档案法》,而不适用于《图书馆法》。因此,档案属概念的法定适用范围相对较小,具有专属性。 (3)以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文献”“文献信息”进行梳理,“文献”“文献信息”是《档案法》中的法定用语;但“文献”不是《图书馆法》的法定用语,“文献信息”是《图书馆法》中的法定用语。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不仅适用于《档案法》,也适用于《图书馆法》。因此,图书馆文献的属概念的法定适用范围相对较大,具有通用性。
(4)“文献信息”在《档案法》中涉及的条文数(1条)及占全部法律条文(53条)的比(1.89%),远低于在《图书馆法》中涉及的条文数(20条)及占全部法律条文(55条)的比(36.36%)。《图书馆法》的法定用语使用率高于《档案法》的法定用语使用率。图书馆的法定用语的法定性大幅高于档案的法定用语的法定性。
总体而言,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高于档案文献的法定性。
2 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与规范性
2.1 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是术语规范性的法定依据。这里所说的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术语的规范性,指的是檔案文献、图书馆文献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规体系和标准中的使用。在法规体系中,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是术语规范性的法定依据。反之,没有术语的法定性,缺失术语规范性的法定依据,尽管术语在法规体系和标准中使用了,但术语规范性的法律地位不够牢固。因此,提高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有助于提高术语的规范性。
2.2 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的规范性是其法定性的实现和完善。对法律用语法定性和规范性的关系可以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来比较、思考、研究。以1996年版《档案法》为例,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这个法律条文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移交机构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移交期限规定为定期,接收机构为档案馆,移交内容为档案,移交依据是按照国家规定。面上看来,这个法律条文规定的要素很齐全。落实起来,需要相配套的法规、细则去完善。正因如此,《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这条规定解决了定期移交的时间问题。移交单位包括哪些,需要移交哪些保管期限的档案仍然没有明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分别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哪些组织机构的档案、不同级别综合档案馆接收哪些保管期限的档案作出了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条文的落实需要相配套的法规、规章、细则等条文去细化,便于人们理解和实践操作。同样,法律用语——档案文献、图书馆文献的法定性的实现需要术语在法规体系、标准中的使用——规范性来完善、充实、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