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小额速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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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民事纠纷尤其是小额纠纷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建立一种简易、快捷、低廉、高效的小额速裁程序,不但有利于保障每一位公民的私法权益,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司法为民是司法改革的宗旨,能否为群众带来受益,带来多大受益,是检验任何一项司法改革项目成败的唯一标准。小额速裁程序在全国试点以来,部分法院将试点的目标定位于提高审判效率,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没有把握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这一更深层次的目标。小额速裁程序虽然是在平衡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两大诉讼程序基本价值基础上,选择效率优先的结果,但其最终任务是为了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选择效率优先,需要限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一部分诉讼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小额速裁的实践中,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如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已经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 小额速裁 概念 特征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一、小额速裁程序的发展历程及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事商事交易频繁,广大民众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人们将更多的纠纷诉之于法院,希望通过司法手段加以解决。传统的审判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法律实践发展的需要,诉讼体制以及庭审方式也已经不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1989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了庭审方式改革问题。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庭审方式进行了创造性的改革,由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过渡,诉讼效率得到大幅提高。
  进入21世纪以来,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增强,诉讼已经成为民众面对纠纷的首要选择。这两年不断吸引公众眼球的“一毛钱诉讼”、“一元钱官司”曾出不穷。面对这些诉讼,如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则司法成本过高,诉讼效率过低,人民群众不满意,人民法官也喊累。在此背景下,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这一举措顺应了司法改革的时代潮流,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概念和特征
  小额速裁是基层法院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民事案件,通过设定专门的审判流程,实行快审快结的一种审判方式。小额速裁能够满足当事人对小额权益进行快速司法救济的需求,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诉讼过程简便。案件类型的简单和法律关系的单一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无需复杂性,该程序的审理过程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单,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即可适用小额速裁,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通知开庭的方式上,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地点可选择在法庭、调解室,也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处进行。结案形式上,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或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可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不必另行出具裁定书或调解书,判决结案的,最迟在宣判后三日内送达。
  2、诉讼方式高效。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当事人也可放弃答辩期或就举证期协商一致放弃或不超过七日。审理过程中,为体现快捷和高效,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可以结合进行,灵活掌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审结,逾期未结的,即转普通程序审理。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不服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并由原审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异议不成立,应在三日内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应撤销原判决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未在十日内提出申请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优先执行,上述程序的设定有效提升了小额速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
  3、诉讼成本低廉。小额、简单的案件由于标的金额小,涉及当事人利益不大,当事人往往倾向于以较小的成本,迅速地解决纠纷,因此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就是通过独任审理、压缩审限、简化程序、限制上诉、降低诉讼费用等方式减少当事人精力或资金投入,使之具有成本低廉性特征。
  三、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一)案件数量激增。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0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700263件,同比上升2.82%。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220.4万件,同比上升4.4%。
  从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1年的案件受理数据分析,我国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在法院人数有限的情况下,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案件审理的周期也相对延长。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是司法改革的难题。
  (二)简易程序不简。
  司法实践中,小额纠纷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共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共三十四条。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在立法以及应用中存在以下弊端:
  1、简易程序立法粗糙。无论从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还是简易程序适用的审判规则都过于简单。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款的修改,但是对于简易程序规定未作修改。现阶段《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仅有六条,与普通程序相比,只是缩短审理期限,簡化了送达方式、诉讼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专门针对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所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各环节进行细化,但是效果不明显。简易程序简化后最终仍无法从普通程序中剥离,成为独立且见效的诉讼程序。
  2、实践中,简易程序无法简便。(1)滥用转化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不得延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的,则可转为普通程序。上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在于严格限定简易程序案件的审限。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法官滥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由裁量权,而将简易案件的审理期限变相延长。(2)简便方式无法实行。口头起诉,口头、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方式传唤当事人以及证人的方式无法得以实行。(3)判决书无法简化。简易程序的判决书与普通程序判决书格式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立法者应在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的同时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三)类似小额诉讼程序的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
  1、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简介。201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小额速裁指导意见》),并在全国90个基层法院开始试点。《小额速裁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如果是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不足5万元)的民事案件时,适用小额诉讼。小额诉讼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一审终审。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判决的审判庭提出异议申请。
  2、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法院成效。广东省高院2011年工作报告显示,自2011年5月1日,广东省小额速裁试点基层法院一共办理小额速裁案件1517件,结案1502件,结案率99.01%,其中调撤率达99.53%。山东无棣法院运用速裁机制共收案396件,结案385件,其中调解结案332件,调解率为83.84%;撤诉结案53件,撤诉率为13.38%,平均审限7.6天,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方便了人民群众。从以上数据可分析得出,小额速裁工作加快了各地法院案件的审理速度,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调解撤诉率。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已经难以适应与日俱增的小额纠纷案件,类似小额诉讼程序的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较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势在必行。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宣传,公众对小额速裁认同度不高。在符合小额速裁条件而又未作为小额速裁案件立案受理的23件案件中,因原告不愿意选择小额速裁的有16件,占69.6%。在已结案27件中,有12件也因被告不选择小额速裁而决定不启动小额速裁程序,占结案数的44.4%。这种情况说明,目前缺乏统一宣传,特别是宣传力度不够,公众对小额速裁认同度不高,很多当事人担心没有上诉权,无法保障诉讼权利,而不愿意选择小额速裁。由于没有统一的宣传,为此,现阶段仅能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人群进行个案式的宣传,而这种方式的宣传占用了法官日常工作量的很大比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工作效率。
  2、立案时对把握“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有一定难度。一些案件在立案时看似简单,案件事实似乎很清楚,但一旦进入审理中,就会发现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并非当初立案审查时认为的那么清楚、简单。在立案时对小额速裁案件在“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把握上有一定难度。
  3、程序选择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立案时,原告以书面方式明确选择小额速裁程序,而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既不书面选择小额速裁程序,也不明示拒绝选择小额速裁程序。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是否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4、小额速裁送达方式单一,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民诉法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但以简便方式送达传唤的,法院须以经当事人确认或有证据证明其确已收到为前提。但是,小额速裁案件须经双方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程序方可启动。立案时,原告选择小额速裁程序,此时,被告是否选择小额速裁程序均需以书面证据予以固定,从而导致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只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其他送达方式难以适用,送达方式的太过单一,直接影响小额速裁工作效率。
  五、完善路径
  小额速裁程序对司法公正某种程度的“牺牲”绝不是当事人被迫的、单向的、非理性的、或没有利益回报的,相反,在价值多元的社会形态中,合理设计和恰当适用的小额速裁程序恰恰通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来实现其维护司法的正当性。
  (一)明确小额速裁案件标的额、类型和性质。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性质三个方面规定了小额速裁的受案范围,案件类型主要列举了几类只涉及金钱给付类的纠纷,争议标的额为1万元以下(经济发达地区为5万元),案件性质要求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但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又将标的金额调整为5000元,收紧了额速裁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小额速裁的受案范围应该从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性质三个方面加以明确。关于标的额,《指导意见》确立的标准比较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社会对小额速裁的实践需求,5000元以下的标准过低,易将可以通过速裁高效、便利、低成本解决的纠纷挡在速裁程序之外。关于案件类型,应明确限定为财产支付请求案件,可以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进行列举,同时将涉及财产支付请求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关于案件性质应界定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社会影响小的简单民商事案件。
  (二)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原则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应由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必须得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启动选择权,二是程序转换选择权。速裁程序的启动应以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基础,包括两种启动方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性规定后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方式和当事人自愿以书面形式申请适用后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的方式。赋予当事人程序转换选择权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一些案件虽然符合速裁案件的表象特征,但实际上却隐藏着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当在速裁程序中出现这些情况时,应赋予当事人选择由速裁程序转换为简易或普通程序的权利。对于《指导意见》将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作为当事人选择程序转换的条件,笔者认为应将条件扩大为案件事实认定、诉讼程序适用、法律依据适用出现重大分歧,以及其他合理原因。
  (三)加强小额速裁的宣传力度。
  立案大厅的导诉台和立案审查、答疑窗口加强了对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引导工作,同时通过制作宣传栏、发放小额速裁指南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展示小额速裁便捷高效的优点,争取当事人对小额速裁工作的认同,并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四)裁判机制要精简。
  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程序环节,法庭调查中对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可不调查;相互承认的事实可以不予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对法律适用无意见的可以不组织辩论,直接进入当庭调解或裁判阶段;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或同时进行。考虑到大多数小额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故没必要制作详细的庭审笔录,只需将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证据质证情况作简单记载即可;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调解书,也只需列明裁判主文、调解方案即可,而不必书面详细說明裁判理由。
  (五)继续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速裁法官在初步审阅案件材料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不限时间、地点,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灵活、便捷的方式主持调解,在查明事实、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抓住矛盾焦点,适时提出调解建议和意见。多数案件的审结做到了当天立、审、调,有条件的还实现了当天履行完毕,这样的审判速度让速裁调解被当事人称为“一日法庭”。
  (作者:湘潭大学2011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蒋惠岭、黄斌译:《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规研究中心 编:《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关联精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张卫平 著:《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13版。
  [6]章武生著《民事简易程序研究——法律科学文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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