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办案内容,对于推动中国的刑事诉讼非羁押化,减少不必要或不正当羁押,预防和减少超期羁押,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Y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案实践为视角,就办案中的难点及对策进行论述。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 难点 对策
羁押,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的出发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层面给在押未决犯提供了在不具有羁押必要时及时解除羁押的一种救济途径。[2]本文以Y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案实践为视角,就办案中的难点及对策进行论述。
一 、Y区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来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情况
2016年至2017年,Y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共被办案机关采纳数为99件。通过对这99 个案件办案情况的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
(一)办案中在每个办案阶段均提出过建议并被采纳
99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并被采纳的为19件,向本院公诉部门提出建议并被采纳的为43件,向审判机关提出建议并被采纳的为37件。其中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并被采纳的94件,建议释放并被采纳的5件。
(二)罪名以轻刑罪名为主
在99件案件中,故意伤害罪16 件,赌博罪13件,诈骗罪21件,盗窃罪5件,寻衅滋事罪5 件,交通肇事罪8件,职务侵占罪3件,行贿罪2 件,消防责任事故罪3 件,容留卖淫罪4件,危险物品肇事罪3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件,其余罪名案件均为单件案件。根据犯罪事实,一般都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三)籍贯为外省籍人员占一半
在99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浙江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49人,占总数的49%;外省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50人,占总数的51%,外省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以浙江周边省份及我国中西部地区为主。值得注意的是,外省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落实监管措施也是目前面临的一个课题。
(四)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前羁押期限以六个月以下为主
在99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羁押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占20 %;羁押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占43%;羁押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占37%;羁押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占3%。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工作的目的来看,也是尽早变更越能体现此项工作的价值。
二、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难点
(一)依职权主动办案难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依职权审查和依申请审查。依职权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职权进行初审。依申请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笔者在与执检同行交流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来源匮乏是一个普遍现象,究其原因,没有建立案件线索评估机制或者案件线索评估机制不健全是一个重要因素。
(二)被羁押人社会危险性评估难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对被羁押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笔者从各地的调研情况来看,各地根据办案经验总结制作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化评估表》中一般都有社会危险性一项,而对于此项目具体应该评估哪些内容,各地的做法都不相同,怎样才能相对客观地评价被羁押人的社会危险性,仍然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办案证据把握难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一项办案工作,那么办案就离不开证据。对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应调取哪些证据,开展哪些工作,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有些办案人员还没有十足的把握,如何做到提出变更建议时证据确实充分,还未达成一个共识,对于办案中的证据把握目前还存在不少难点。
(四)变更强制措施后的后续跟踪难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后,如何落实监管的问题,虽然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日常工作较为繁杂,有时往往不会花很大的精力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管。如果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采纳建议后予以变更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这类人员不闻不问,笔者认为也是不符合我们发出变更建议的本意。
三、破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难点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情报机制
1.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情报系统。为解决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线索匮乏问题,笔者认为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情报系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从办案实践来看,情报系统在办案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建立情报系统后,执检部门由专人对系统的内容进行跟踪,定期根据统一业务系统、看守所监管系统的信息以及在日常检察谈话和办案中掌握的情况进行更新。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通过对情报系统中的各条案件线索进行跟踪后,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无论是依职权审查还是依申请审查都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审查。因为初审的三个工作日内无法对所有证据进行固定,有些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而立案后最长可以有十五个工作日来进行调查工作,以便更加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二)建立科学的被羁押人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
1.社会危险性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笔者认为要对一名被羁押人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因素:(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是否系未成年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在校学生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等。(2)犯罪性质情节,包括是否属于故意犯罪,是否属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是否为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等。(3)量刑情节,包括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否已经积极退赔或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是否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是否有同案犯在逃,共同犯罪的同案人员是否有串供行为等。(4)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包括看守所对其羁押期间表现的认可情况,办案机关是否明确表示有继续羁押必要且有具体理由等。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 难点 对策
羁押,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的出发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层面给在押未决犯提供了在不具有羁押必要时及时解除羁押的一种救济途径。[2]本文以Y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案实践为视角,就办案中的难点及对策进行论述。
一 、Y区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来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情况
2016年至2017年,Y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共被办案机关采纳数为99件。通过对这99 个案件办案情况的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
(一)办案中在每个办案阶段均提出过建议并被采纳
99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并被采纳的为19件,向本院公诉部门提出建议并被采纳的为43件,向审判机关提出建议并被采纳的为37件。其中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并被采纳的94件,建议释放并被采纳的5件。
(二)罪名以轻刑罪名为主
在99件案件中,故意伤害罪16 件,赌博罪13件,诈骗罪21件,盗窃罪5件,寻衅滋事罪5 件,交通肇事罪8件,职务侵占罪3件,行贿罪2 件,消防责任事故罪3 件,容留卖淫罪4件,危险物品肇事罪3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件,其余罪名案件均为单件案件。根据犯罪事实,一般都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三)籍贯为外省籍人员占一半
在99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浙江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49人,占总数的49%;外省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50人,占总数的51%,外省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以浙江周边省份及我国中西部地区为主。值得注意的是,外省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落实监管措施也是目前面临的一个课题。
(四)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前羁押期限以六个月以下为主
在99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羁押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占20 %;羁押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占43%;羁押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占37%;羁押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占3%。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工作的目的来看,也是尽早变更越能体现此项工作的价值。
二、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难点
(一)依职权主动办案难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依职权审查和依申请审查。依职权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职权进行初审。依申请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笔者在与执检同行交流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来源匮乏是一个普遍现象,究其原因,没有建立案件线索评估机制或者案件线索评估机制不健全是一个重要因素。
(二)被羁押人社会危险性评估难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对被羁押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笔者从各地的调研情况来看,各地根据办案经验总结制作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化评估表》中一般都有社会危险性一项,而对于此项目具体应该评估哪些内容,各地的做法都不相同,怎样才能相对客观地评价被羁押人的社会危险性,仍然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办案证据把握难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一项办案工作,那么办案就离不开证据。对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应调取哪些证据,开展哪些工作,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有些办案人员还没有十足的把握,如何做到提出变更建议时证据确实充分,还未达成一个共识,对于办案中的证据把握目前还存在不少难点。
(四)变更强制措施后的后续跟踪难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后,如何落实监管的问题,虽然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日常工作较为繁杂,有时往往不会花很大的精力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管。如果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采纳建议后予以变更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这类人员不闻不问,笔者认为也是不符合我们发出变更建议的本意。
三、破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难点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情报机制
1.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情报系统。为解决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线索匮乏问题,笔者认为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情报系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从办案实践来看,情报系统在办案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建立情报系统后,执检部门由专人对系统的内容进行跟踪,定期根据统一业务系统、看守所监管系统的信息以及在日常检察谈话和办案中掌握的情况进行更新。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通过对情报系统中的各条案件线索进行跟踪后,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无论是依职权审查还是依申请审查都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审查。因为初审的三个工作日内无法对所有证据进行固定,有些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而立案后最长可以有十五个工作日来进行调查工作,以便更加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二)建立科学的被羁押人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
1.社会危险性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笔者认为要对一名被羁押人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因素:(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是否系未成年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在校学生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等。(2)犯罪性质情节,包括是否属于故意犯罪,是否属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是否为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等。(3)量刑情节,包括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否已经积极退赔或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是否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是否有同案犯在逃,共同犯罪的同案人员是否有串供行为等。(4)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包括看守所对其羁押期间表现的认可情况,办案机关是否明确表示有继续羁押必要且有具体理由等。